■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施行的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就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为的查处主体给出了调整,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分查处职责。近期在网上公开的一些裁判文书显示,各地法院均通过相应裁判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的查处职责。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件事。
【违法占地建房归谁管?推给乡镇街道未必好使】赵先生居住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20年5月,其认为同村邻居全某某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出违建查处申请。
然而当地农业农村局却认为,涉案违法建房行为发生于2020年之前,究竟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并无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虽从立法上赋予农业农村局执法职责,但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还在过渡期,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实际执法中没有依据。
总之,当地农业农村局认为其目前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尚未明确其具体执法管理手段,故发函将调查中获取的一些信息转交至当地镇政府,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赵先生对当地农业农村局未作出处理决定感到不满,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1年5月17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10行终15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终审维持了一审责令区农业农村局限期依法处理的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依据就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也就是说,自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上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统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而不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了。
那么既然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没有疑问,它是否有权将其查处职责转移给在查处违建领域颇具经验的乡镇街道来实施呢?
【执法权下沉至乡镇街道,要有授权文件且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上,将执法权下沉至乡镇街道已成为各地改革的一个方向。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发布的《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就指出,重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林业、商务、消防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交由乡镇(街道)实施。
而河北省则通过《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将前述《土地管理法》第78条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行使。
在有明确的授权文件的情形下,乡镇街道就有权对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查处了。但在明律师必须强调的是,其查处行为仍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不得将此查处步骤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性质违建混同,更不可自行强制拆除房屋。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除了前面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情形外,《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还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情形的查处职责。可以预见的一点是,在未来的土地违法查处过程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都将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对于广大农民朋友而言,究竟你所遇到的土地违法查处该由哪个主体来负责,实际查处主体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这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指导,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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