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一起醉酒驾驶案的公开审查听证会在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多名竹溪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了当天的听证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醉驾男子柏某某不起诉。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出现的首例不起诉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回顾
据悉,今年1月2日晚,竹溪县县河镇柏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休息,次日9点30分,其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孩子上学,沿乡村道路向县河集镇方向行驶,途中被执勤交警例行检查发现属于醉酒驾驶。经抽血检测,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l/100ml。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柏某某系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随后,案件被移交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后,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检察长刘青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并会同相关办案人员就此案进行了研讨,最终认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拟决定对柏某某不予起诉。对此,刘青华进行了解释。原来,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对柏某某醉驾案这类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
刘青华表示,柏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误以为饮酒后隔夜可以驾驶机动车,且事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此外,柏某某的醉驾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情节,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规定。
Tip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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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十堰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余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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