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恶意诽谤怎么取证,微信被人诽谤怎么立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0:48:00

微信朋友圈恶意诽谤怎么取证,微信被人诽谤怎么立案(1)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进行规范,根据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该电子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这就意味着,以后你随手发的朋友圈和微博也有可能成为证据了,小伙伴们注意啦!朋友圈发发自拍不要紧,发了不该发的内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哦,你的朋友圈就成呈堂供证啦!

下面检察官(方圆ID:fangyuanmagazine)带你快速读懂公检法三部门的规定,办案时,他们有权查看个人朋友圈外的哪些电子数据,是如何取证,如何将其作为庭审证据的!

第一,电子数据除了个人朋友圈,还有哪些?

微信朋友圈恶意诽谤怎么取证,微信被人诽谤怎么立案(2)

根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这就是说在网络活动中,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网络电子数据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据,不仅发朋友圈、发微博要谨慎,上网聊天、发邮件、注册网站等都要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公检法三部门调取电子数据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微信朋友圈恶意诽谤怎么取证,微信被人诽谤怎么立案(3)

公检法可以向谁调取电子数据呢?《规定》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就意味着在办案中,需要调取电子数据时,可以找任何单位和个人,被调查者必须如实提供!

有人可能会问,我们能不能以朋友圈等涉及个人隐私不予配合呢?答案显然是不能的,《规定》第四条指出,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但是案件需要仍应当配合依法调取!

公检法能随意调取电子数据吗?不要害怕会随意看你的朋友圈,有权也不能任性的,办案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依法依规调取!

第七条指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被调取人,收集、提取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此外,要求在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要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对有“灭失”可能电子数据进行冻结,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需进行拍照、录像等,保证收集和保全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三,“朋友圈”等电子数据是如何成为庭审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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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调取后,按照证据要求,需依法随案移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来源合法、取证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才能被法庭所采信,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规定》第十八条指出,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第二十条要求,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移送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依法搜集的电子数据将成为庭审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证据要求!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主要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查中,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即使是技术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人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一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电子数据将不能再作为定案根据。如果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中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只有经庭审审查查明,合法收集的电子数据才能在庭审中被采纳,作为定罪证据!

第四,读懂公检法文件后,吃瓜群众发朋友圈要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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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公共空间的一种,也需要大家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网络空间也没有 “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中也可能涉嫌多种犯罪。无论是发朋友圈,还是其他网络平台发帖转帖,均不能触犯法律法规,哪些内容发不得呢?(方圆ID:fangyuanmagazine)请注意,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信息,不要散布他人隐私,不要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不能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不能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是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实信息,要坚持“不信谣、不传谣”的原则,切莫随意发布!

发朋友圈是小事,触犯法律底线就摊上大事,如果你发布的网络信息涉嫌违法犯罪,你曾经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转发的链接和图片......都有可能作为呈堂证供。

作为一名吃瓜群众,你别太委屈,只要你不犯法,微博还是要刷的,朋友圈还是可以随意发的,且发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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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肖玲燕

设计丨刘岩

投稿邮箱:27702266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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