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用人单位过度“监控”员工的情形屡见不鲜。据此前报道消息,厦门一科技公司为监控员工吸烟,在厕所隔间安装监控;深圳某游戏公司在员工工位上安装一对一摄像头,宣称是为了防止游戏泄密;杭州某公司被揭让员工使用智能坐垫,被质疑监视员工是否坐在工位;武汉一公司为了防止“摸鱼”,要求员工下班前发手机电量截图供领导检查...
(网友评论截图)
这样“奇葩”的管理方式确实让人感到不适,那么站在法律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合法吗?
在厕所安装监控、在工位一对一安装摄像头,除非经本人同意,否则可能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有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公司如果有此类行为,员工该采取怎样的措施维权?
① 自行协商
对于公司侵犯员工隐私等权利的行为,劳动者首先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是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考虑其他途径。
② 申请调解
自行协商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第三方组织协助调解。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③ 投诉举报
员工如果认为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④ 提起诉讼
如果隐私权利受到侵害,员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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