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
2021增值税优惠办理流程再次简化!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进一步精简、优化享受优惠办理流程和手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税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
据“公告”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免、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划重点:填写减免税栏次,申报即享受,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据“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原享受优惠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据“公告”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下面有几个例子:
案例1:
深圳A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能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2021年5月,该企业改变了经营方向,不再研发生产新能源产品,转而改为销售新能源产品。
那么,该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优惠。
案例2:
深圳B企业,按国家政策通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阳光节税”政策。2021年5月起,由于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助残就业政策优惠条件。
那么,该企业当自5月所属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0成本”用工阳光节税
案例3:
深圳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材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自由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1年5月,该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该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自由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该企业自次月起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划重点:不符合条件当月停止享受,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关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 增量留底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底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据《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器机械器材、仪器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底税额,是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底退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底税额=增量留底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