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与此同时,商标侵权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商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会涉及到赔偿,那么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呢?
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违法使用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时,都是以违法经营额为基数设定罚款幅度的。新《商标法》及尚未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作出规定。在侵犯商标案件中,针对不同的客体,对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不同的表述。
商标侵权参考标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计算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时可以考虑的六种因素: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计算的具体情况分析
一.商品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通常情况下,商品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以能够查清的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为准,具体计算公式为:违法经营额=已售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已售出侵权商品数量 未售出侵权商品的标价(或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未售出侵权商品数量。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个案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常见的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已售出商品价值是否计入违法经营额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已售出商品,主要依据行为人陈述、进货票据、销售单据、发票等来查证其数量和价值。由于行政执法需要依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别意见认定侵权商品,而已售出商品实物难以取回,权利人无法鉴别,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已售出商品为侵权商品。笔者认为,商标权利人的鉴别意见并非认定侵权商品的必要条件,执法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已查清商品的进价、售价与正品存在较大差距等事实来判定商品真假。因此,只要能查明并证实为侵权商品的已售出商品的价值,都应计入全案的违法经营额。
2.侵权赠品的违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
赠品没有具体价值,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倾向于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另一种观点倾向于按照与赠品相同的正品价值计算。笔者认为,侵权赠品应按同一种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其违法经营额。
3.未附包装的侵权食品的违法经营额计算问题。
在查处鲍师傅商标侵权案时,有执法人员认为,行为人现场制售的糕点并没有附着鲍师傅商标,因此不能以侵权商品处理,应仅将现场带有鲍师傅商标的包装物按照侵权商品计入违法经营额。实际上,将带有鲍师傅商标的包装计入侵权商品并无不妥,但忽略现场制售食品与包装相分离的特性,机械地认为糕点本身没有贴附鲍师傅商标就不是侵权商品,将其排除在违法经营额计算之外,显然违背商标使用原则。
4.变相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计算问题。
实践中有很多变相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例如在一起通过抓娃娃销售侵权商品案件中,当事人为一抓娃娃机商户,消费者花费25元可获得游戏币一枚,抓取娃娃一次。每抓到一个娃娃,可到服务台换取一支假冒Chanel口红。在该案中,侵权商品的价值取决于消费者抓娃娃的水平,可能是25元,也可能是2500元……侵权商品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应按照已查清的行为人的经营收入及侵权商品数量计算,即违法经营额=已查清的经营收入÷已售出侵权商品数×全部侵权商品数量。
二.服务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服务商标侵权与商品商标侵权不同。一是服务商标并不与具体商品实物相联系,没有明确的数量或价格;二是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难免涉及实物商品,易使执法人员产生混淆。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曾规定:“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简言之,服务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应以其侵权期间的全部营业收入计算,但能查明与侵权行为无关的营业收入除外。
三.特殊情况下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1.故意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违法经营额。
该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本质上应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取决于直接侵权人利用便利条件所产生的收入,通常情况下即为行为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收入。执法实践中,实际收入与合同预定收入不一致时,应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涉及市场经营单位与商户之间租金的,还应按照直接侵权人(商户)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具体计算。市场经营单位的违法经营额=租金÷租期×侵权时间(时间单位要统一)。
2.“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认定。
第一,没有违法经营额不等于没有销售额,尤其在服务商标侵权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没有人购买而认定没有违法经营额。
第二,没有违法经营额适用于行为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违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而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违法经营额的情况。没有违法经营额在执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应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谨慎适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规定一般都采取补偿的原则,即赔偿应当足以补偿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商标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权利人的状态恢复到权利未受侵害以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