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个案例:
钟某于2019年1月5日在京东商城xxx公司经营的官方旗舰店购买了xxx水暖毯一套,支付价款2029元,该订单于同年1月9日完成收货。官方旗舰店在涉案商品展示网页上有
“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的提示字样。2019年1月11日,钟某提出退货,公司以商品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因无法协商一致,钟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返还购物金额2029元,并赔偿其购物金额三倍6087元。
法院认为,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以及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本案中,xxx公司未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故xxx公司拒绝钟某在收到涉案商品后的七日内提出退货的申请是不当的。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xxx公司拒绝钟某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的行为虽有不当,但该公司在向钟某提供商品和服务中并不存在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同时,钟某既没有提供证据以证明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其造成了损害,也没有提供证据以证明xxx公司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xxx公司退还钟某购物款2029元;钟某将水暖毯退还xxx公司,退回商品的运费由钟某承担(如不能退还,按相应价款折抵应退款项);对钟某主张的三倍赔偿法院未予支持。
以上案例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石东弘、张勤缘、王小虎于2019年9月4日作出。
网购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7天内无理由退货”是买卖双方之间重大利益的网络消费规则之一。卖家好不容易卖出一件商品,被买家拆封、初步使用之后,可能就是因为“不喜欢”就申请退货了,但因为确实是使用了,后续的再次包装,以及是否会有隐蔽损坏,都对卖家的再次出售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案所购商品之所以被商家声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可能是因为其属于直接“贴身”的生活用品,其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一定要在消费者网购下单必经过程中设置“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环节中予以确认,如此该商品就不能想退就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