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7天无理由退货卖家不退,淘宝7天无理由退货卖家拒绝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20:00:56

网购的商品不合心意想退换,商家拖延最后以已过了7天为由不予退货?在某商店办了预付卡,发生纠纷后商家不肯退款?…… 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让消费者维权再添新利器。《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出现以上情况可大胆使用维权利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保障无因退货 网购真正乐享“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去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网购可“七日无理由退货”是其最大亮点之一。然而现实中,一些商家却对此设置了不少障碍,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如故意拖延等过了7日后以已退货期限为由不予退货,或以商品外包装已被拆封为由不予退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后,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玉林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何建中告诉记者,《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其中,商家的4种行为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即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工商部门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即最高可罚50万元。为确保消费者真正行使好“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申请退货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一旦遇到商家无理拒退,可用于维权。

亮点二:保护个人信息 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

“手机经常会收到很多莫名其妙的垃圾短信,比如说报名参加一些考试,会有很多培训学校的信息发过来;买个房,就会收到许多装修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小李如是说。

何建中表示,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许多烦恼,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继去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后,《办法》的出台更是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惩罚依据。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此外,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亮点三:惩治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将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也就是说,《办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据悉,《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亮点四:护航预付消费 商家理亏不但要退款还需付利息

预付消费在时下很普遍,其中多存在于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行业。消费者只要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经营者也可较快回笼成本,这样的消费方式看似双赢,但暗藏的风险却让消费者很被动,如商家“跑路”、丢失难补、不退余款等问题。

《办法》实施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切实的保护,预付消费也将更有保障。《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此外,《办法》还规定,工商部门不但可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还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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