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多名被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自去年起,原告居住的房屋出现多处漏水,厨房、卧室地板、棚顶被严重浸泡,并导致冰箱、洗衣机等电器损坏。原告到楼上住户家中查看,发现是厨房二次供水管道老化导致漏水。因房屋是某大学的福利住房,房屋的公共区域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均由该大学后勤部门负责,遂原告与楼上房主、该大学相关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来到原告、被告家中,实地查看漏水情况及原因。庭审中,被告楼上房主称此次漏水主要是由于大学疏于对房屋水管进行检修导致的,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学则认为,案涉房屋的漏水点位于被告楼上房主屋内,被告房主未及时发现水管老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导致被告大学无法及时维修,且漏水区域属于专用部分,被告大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主虽未及时发现水管老化情况,但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及时察觉水管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判断是否需维修实属正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学对房屋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物业管理之责,其未及时发现水管老化情况导致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大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4万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赵慧敏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