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任何人对身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都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并反馈。
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可能给投诉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但也存在令投诉举报人不满的情况发生,此时,不少投诉举报人就有可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诉求行政机关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要看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行政机关对被投诉人是否进行处罚与投诉举报人有没有利害关系。
本文通过三个判例来加深了解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
案例一:(2017)最高法行申7358号案情简介:
潘某某与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潘某某认为该置业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其使用,于2016年1月25日通过网站向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反映,请求有关部门查处。经开区建设局调查发现某置业公司将房屋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交付潘某某使用的问题客观存在,但该置业公司在交付潘某某29天后,即完成工程验收合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结果:
潘某某以经开区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经开区建设局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观点:
潘某某对经开区建设局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实质是要求经开区建设局对某置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必须是保护其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本案中,经开区建设局是否对某置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与潘某某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利害关系,故潘某某以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认为经开区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1)京01行终36号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4日,刘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要求海淀市监局择一从重处罚。海淀市监局认为刘某某反映的内容不属于广告范畴,不属于海淀市监局的监管职权范围,建议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同年3月31日,海淀市监局向刘某某电话回复告知上述处理结果。
法院裁判结果:
王某某以海淀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法院裁判观点:
刘某某向海淀市监局反映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要求择一从重处罚。但海淀市监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对刘某某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刘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刘某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案例三:(2018)鲁行申1136号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3日,王某某同其他24人通过信访的形式向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某公司弄虚作假、虚报建筑面积等行为,要求其书面回复、公示处罚结果。后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判令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某公司建筑面积造假、坑害消费者、非法谋取暴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执法局收到举报信后,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已进行调查并回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王某某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因此,行政执法局已履行法定职责。
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必须是保护其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执法局是否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均不影响王某某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王某某认为行政执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总结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都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针对投诉人的利害关系问题,更是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投诉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
一方面,只有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才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投诉人有区别于其他人的可保护的特别权益,且应当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基于公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投诉人权益的影响应当具有直接关联性,因与行政行为的间接关联而对投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投诉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