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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其中我最关注的,是明确了电力用户也是电力可靠性的责任主体。
相关几条规定,附加自己的一些想法,大家分享。
第六条 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配用电系统和设备的配置与运行维护。
第三十五条 用户可靠性管理是指为保证用电的可靠性目标,减少对电网安全和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对其产权内的配用电系统 和设备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配用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防止对公用电网造成影响。
第三十七条 电力用户配用电设备危及系统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因用户原因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向其他用户正常供电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几条,主要涉及到用户对自有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
坦白地讲,电力用户对电力设备运行维护的主动性和能力,与电力企业有明显的差距。特别是在配电网,用户电力设备故障引发的公用电网停电事故,甚至占比要超过50%,不仅影响了本身的供电可靠性,也影响了公用电网的可靠性,进而也会影响到同一公网内其它用户的用电可靠性。
尤其是随着电网企业用电检查权的弱化,对电力用户电力设备的监管能力有不断薄弱的趋势。
这次在可靠性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用户的主体责任,对监管单位加强用户电力可靠性管理,加强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果用户原因影响了其它用户用电或者造成了其它严重后果,用户要承担责任。这也会促进用户加强对自有电力设备的维护。当然在实践操作中,如何界定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磨合。
第三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加强运行维护,容量应当达到保安负荷的 120%。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重要电力用户一旦失去供电,可能会出现安全、环保、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严重后果。因此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电源配置早就有相关规定规范。但实际中,还是会发现配置不合理,配置设备不可用等方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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