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死亡电力局赔偿吗,220v电人能承受几秒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0 01:21:39

万某1的家属诉称,事发当日,男子万某1到邻居万某2家中帮忙焊接猪舍栅栏,在使用切割机时,因电源设施存在安装隐患问题,导致万某1触电身亡,事后,他们曾多次找供电公司协商,不料,供电公司只支付了15000元之后,便拒绝支付。
万某1的家属认为,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对该设施负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
但正是由于供电公司的疏忽,在发生本案的漏电事故时,该电力设备的保险未发生应有作用,从而导致了万某1的死亡。
因此,供电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维护万某1的合法权益,其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供电公司、万某2共同赔偿464389元。
然而,对此诉求,供电公司却表示,万某1的家属纯属无理取闹。供电公司认为:
首先,万某1是在为邻居万某2帮忙焊接猪舍栏杆时,切割机漏电而身亡的,因此是万某2没有为万某1提供劳务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万某1自甘风险,采用极其危险的、非法挂线用电方式盗窃电能,不可能受到多级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保护,也不属于多级剩余电流保护器设计的、合法用电方式的保护范畴。
为支持其抗辩理由,供电公司呈上了两份证据:
第一,万某1触电事故现场照片七张,证明万某1违法钩挂电线,导致其使用的切割机手柄断裂,继而漏电,最终导致身亡的事实。
第二,供电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低压安全用电协议一份,证明合同双方的供用电线路的产权分界点的具体位置,万某1违法钩挂的用电线路,不属于村里总电表的计量范围内。
因此,其擅自在公用输电线路上钩挂用电,属于窃电行为,其触电身亡应自负其责。
万某2却主张,切割机是万某1自带的,其使用的电源是生产用电。而且,他本人当时并不在场,等到达现场时,发现万某1已经触电身亡。
因此,本案是因供电公司电力设备保护器未发挥作用,导致万某1触电身亡,故应由供电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即:供电公司、万某2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因万某1钩挂取电的生产用电主线,系低压线,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高压线触电损害归责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万某1的钩挂主线电源,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切割机而触电,不在供电公司生产供电设备断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禁止窃电行为。具体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本案中,即使万某1所在的村民交纳了表外用电的电费,但那也只是在不确定窃电人的情况下,向村民分摊的用电差额的电费,而不是万某1事先经过允许,合法用电而交纳的电费。
据此,万某1钩挂电线的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其次,万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接线用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切割机,导致其触电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并且,万某1的触电点为自带的切割机,即为用电设施,而非其钩挂的产权属于供电公司所有的供电设备上,故其应自负主责。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本案万某1所在村组的村民经常挂线取电,供电公司对此不但没有制止,反而补收电费了事。据此,可以认为供电公司对电力设施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对万某1触电身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拿本案来说,万某1因自己的重大过错,及供电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而遭受人身损害,由万某1自身负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负担次要责任。万某2作为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力公司应赔偿万某1家属全部损失的20%,即40443.8元,已付15000元,还应赔偿25443.8元。
(来源: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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