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是撤销协议的。也就是说,协议双方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之后才发现,征收方未将本应该安置的人员计入在安置人口里面,而有的是征收方直接拒绝将上门女婿,外嫁女,户籍不在辖区范围内的人列入安置人口里,便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等。那么,此时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拆迁协议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二起则就是我们上述内容中提到的情况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王某某在浙江省余杭区有一处房屋,后来因项目建设被征收。在完成前期相关征收工作后,街道办与王某某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第一款中约定:经初步审核乙方安置人口为6人,该户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王某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腾空了房屋。
但是,该安置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并未将王某某女婿陈某某列入其中。
据了解,2006年11月,王某某的女儿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在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某多次要求将陈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中,但是均被街道办拒绝。
随后,王某某、陈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将安置补偿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在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与王某某经协商签订协议对安置事项作出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并且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且,陈某某非王某某户内人员,其户籍也不在辖区范围内,所以其自然也非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某、陈某某提出了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虽然没有常住户口,但是其属于王某某户内被补偿人员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所以根据《杭州集补条例》中的规定,可以将其计入安置人口。
街道办在与王某某签订协议时,拒绝将陈某某列入安置人口,很显然违反了《杭州集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的有关规定,造成有失公平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安置协议》第六条第一项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480平方米相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处理“外嫁女”、“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然而实践中,很多征收方在补偿安置中通常会将外嫁女或是上门女婿、户籍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口中,但这很明显是不公平的,而且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激发了社会矛盾。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