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都得赔!”四川攀枝花,一业主装修新房时,改动了阳台上的排水管,没想到之后主管道三次堵塞返水,他家被泡得一塌糊涂,产生损失6000余元,该业主将楼上14家住户和物业公司都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业主陈先生买的是2楼,4年前装修的,当时对阳台的排水管进行了改动。
3年前,他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和管理。
之后不到一年时间里,主管道堵塞,造成阳台和厨房的排水管三次返水,因为他长期不在家,三次都是水从门缝流出去,邻居们发现后告诉的他。
前年6月份,管道再次返水,陈先生联系物业公司,物业说太晚了,没工人,第二天才能处理。第二天他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让他找人疏通,费用由物业公司付。陈先生就找人从1楼化粪池位置对管道进行了疏通,从厨房排水管里捅出了塑料袋。
这栋楼一共18层,一楼是独立下水,陈先生楼上一共有14户业主。事后,陈先生找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说跟他们没关系,找楼上的业主,楼上的业主也说和他们没关系。于是,陈先生把他们都告上了法院。
这种事其实经常发生,要是损失小,邻里邻居的,多半就算了。但像这样,损失比较大,又没有人愿意赔,那就只能打官司了。
实践中,不少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房子被淹,水从谁家跑出来的,就找谁家赔。按这个逻辑,水是从陈先生自己家跑出来的,陈先生的损失就只能自己负担了。
但其实,这种楼上楼下跑水的纠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的一种。
而侵权纠纷的赔偿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谁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谁负赔偿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谁对主管道堵塞跑水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首先谁堵塞的管道谁有过错。但主管道堵塞的特殊性在于,共用主管道的人比较多,谁扔了不该扔的东西是很难查清楚的,也就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实践中,基于共用管道是由各家共同使用,在无法查清楚具体侵权人时,基于公平原则,都是由有可能堵塞管道的人员分担损失。
除此之外,在这个案件里,物业公司作为主管道日常维护、疏通的责任人,如果能经常疏通下水管道,则即便有人扔了不该扔的东西,也不一定能立刻堵塞管道。而且在返水发生以后,物业公司也没有立刻疏通下水管道,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在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原告将生活阳台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管,势必对排水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原告长期未居住在案涉房屋,管道堵塞时不能及时发现、疏通,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财产损失50%的责任。楼上的14户业主,有一户长期未入住,一户在事后才入住,与三次返水无关,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余12户共同承担损失的30%,各赔偿241.7元。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20%,赔偿19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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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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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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