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时间是指什么意思,尿液不能超过几小时化验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0 22:36:18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又称追责时效或者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若超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设定追诉时效制度,旨在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一般追诉时效:2年

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2年。

(二)特别追诉时效:5年

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其追诉时效为5年。

(三)法律的除外规定

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复杂性,《行政处罚法》除规定了2年的一般时效和5年的特别时效外,还授权法律可以针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作出不同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比较常见的除外规定,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时效为6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的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但这里的5年时效不包括违反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行为,例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的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且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其是部门规章,追诉时效仍为2年,而不是5年。

二、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适用

(一)适用前提:违法行为未被发现

对于何为“被发现”,是“被谁发现”的问题,实践中曾存在不少争议。

2004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作出了《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同意了司法部就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问题提出的意见,即:原《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虽然上述意见仅针对律师管理,但有关“发现”的理解已广泛适用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并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据此,对于《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中的发现主体,应当作扩大解释,是指所有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

(二)时效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终了之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此处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一,何为“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

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 2005年10月26日),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其二,何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通说认为,它是指违法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具体构成包括:(1)是一个行为,主观上具有一个故意;(2)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那就不是;(3)在违法行为既遂即完全齐备全部构成要件以后,违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4)违法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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