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产物农用时,其理化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4的要求。

污泥产物农用时,年用量累计不应超过7.5t/h㎡(以干基计),连续使用不应超过5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制烧结利用的泥质、取样和监测。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制烧结砖利用。
污泥用制砖时,污泥理化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污泥用制砖时,污泥烧失量和放射性核素指标应满足表2的要求。
污泥用制砖时,污泥污染物浓度限制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用于制砖与人群接触场合时,污泥卫生学指标应满足表4的要求。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单独焚烧利用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单独焚烧利用。
污泥单独焚烧利用时,其理化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1要求,在选择焚烧炉的炉型时要充分考虑污泥的含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