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出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专业分包单位出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06:25:25

裁判要旨

建设施工合同分包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事故,会涉及多方责任划分问题。首先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需审查被侵权人对损失的扩大是否存在过错,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其次是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有没有过错,主要看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以及是否提供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总承包人有没有过错,主要看是否将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以及是否发出不当的现场施工指令;在此基础上,再确定直接侵权人即分包施工方的赔偿责任。

专业分包出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专业分包单位出安全事故怎么处理(1)

案件索引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902民初1298号(2021年12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 A投资公司。

被告: B置业公司。

被告: C建筑公司。

被告: D广告经营部。

原告A投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B置业公司、C建筑公司、D广告经营部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6152.98元。

原告A投资公司诉称:2021年3月7日,原告开发的宁德某城市广场突然发生供电中断。为避免损失扩大化,原告紧急委托案外人宁德市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电缆抢修。经该公司排查发现,此次供电中断系因周边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固定围挡所用的角铁将原告铺设于地下电缆打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发现该情形后,于同日报警处理,并了解到案涉围挡系B置业公司所设置,C建筑公司系B置业公司开发的宁德某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本次电缆受损,已造成原告电缆抢修、应急供电用柴油发电机租赁费用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76152.98元。

有鉴于此,原告于2021年3月20日向B置业公司发出索赔函,联系B置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B置业公司未予理会。B置业公司、C建筑公司在未查明其建设工程项目附近地下管线情况、未对地下管线采取专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超出项目土地红线范围、在市政公共道路上建造工地围挡,其违规施工行为直接导致了电缆断裂的后果,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坏后果负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索赔函后拒不回复,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依法追加了D广告经营部作为本案被告,其负责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依法应当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B置业公司辩称,一、本案案件的行为人并非B置业公司,B置业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对B置业公司的起诉。二、原告列举的损失部分,大部分损失与案件事实无关,其列举损失非实际、客观以及合理的损失,超出实际损失部分,不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D广告经营部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分述如下:一、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电缆损害修复的各项损失共计176162.98元的事实。

二、关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本次事故虽然引发于被告在安装广场二期工地围挡中,因设置固定架造成埋设于工地围挡旁的高压线缆损坏,其主要原因是原告铺设地下电缆没有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地下电缆于地面无标识,导致施工人员无法判断地下设有高压电缆所致。原告作为案涉电缆线路的所有权人,理应由原告自我担责。

被告C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专业分包出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专业分包单位出安全事故怎么处理(2)

法院经审理查明:C建筑公司系B置业公司宁德某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2020年2月5日C建筑公司与D广告经营部签订协议书,约定经发包方B置业公司同意,C建筑公司委托D广告经营部完成广场二期营销中心及南大门至北大门围挡拆装的专项施工,合同工期为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D广告经营部在施工过程中,于2021年3月7日将A投资公司铺设的地下电缆打穿损坏。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投资公司因案涉电缆被打穿而造成的损失以及该损失应由谁负担的问题。

一、A投资公司因案涉电缆被打穿而造成的损失问题。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76162.98元,被告认为该损失不符合市场价值,价格虚高非合理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出通知书,通知被告若对本案的损失金额有异议应提出评估鉴定申请,各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出申请。因此,本案损失主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1.原告主张餐饮费1589元,法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3月20日向B置业公司发出的索赔函附件损失清单里,已确认餐饮费为412.98元,应以该金额为准。2.原告主张零星工程维修费(柴油费用、叉车费等)20504.98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对外转账记录为17345元,且原告能作出合理说明,时间也基本吻合,法院确认该项费用为17345元。3.原告主张购买电线、电缆等零星配件8059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为7447元,法院确认该项费用为7447元。4.原告主张租赁发电机16000元,有发票及支付记录为证,法院予以确认。以上前期费用合计41204.98元。5.原告主张案涉电缆抢修工程价款为130000元,并提供了《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现场照片、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该证据与原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另需说明的是,上述证据中发票收款方多为诚物业公司,被告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在突发停电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先行处理支付,属于合理范畴。

二、A投资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须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认定,二是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认定。

1、A投资公司支出的前期费用41204.98元。案涉电缆被打穿损坏,正常情况下是启用备用电缆发电。庭审中,A投资公司承认“前期对备用电缆抢修,前期2021.3.7-2021.3.12是委托单位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本案的费用里”,B置业公司、D广告经营部认为前期费用是因A投资公司的备用电缆无法正常使用引起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认为,A投资公司的备用电缆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产生前期费用,对损害的扩大损失有过错,且A投资公司租赁发电机发电后也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因此法院酌定A投资公司自行承担70%责任即28843.49元,侵权人承担30%责任即12361.49元。

2、A投资公司支出的案涉电缆抢修工程款130000元。经核对D广告经营部提供的照片,其在施工时案涉电缆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断电事故发生后,2021年3月15日电缆现场才设置有警示标识。对此A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该部分损失,法院酌定A投资公司承担30%责任即39000元,侵权人承担70%责任即91000元。

3、关于侵权人内部之间的责任认定,A投资公司提供的由国网宁德供电公司营销部大客户经理班盖章的《宁德市A投资公司配电工程总路径示意图》,可以证明案涉电缆设计规划情况,该规划备案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B置业公司认为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案涉地下管线资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D广告经营部认为没有收到该地下管线资料,并与C建筑公司核实过,施工方没有收到该地下管线资料。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但B置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通过查询并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前述分析,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计103361.49元,法院酌定B置业公司承担30%责任即31008.45元,D广告经营部承担70%责任即72353.04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9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B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A投资公司损失31008.45元;二、被告D广告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A投资公司损失72353.04元;三、驳回原告A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D广告经营部与C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完成B置业公司的广场二期营销中心及南大门至北大门围挡拆装的专项施工。D广告经营部在施工过程中将A投资公司铺设的地下电缆打穿损坏。A投资公司为此支付相关费用171204.98元,因A投资公司备用电缆不能正常启用及案涉电缆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因此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B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31008.45元,D广告经营部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A投资公司案涉电缆打穿损坏,应承担赔偿72353.04元。A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分包出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专业分包单位出安全事故怎么处理(3)

案例注解

本案系建设合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事故,涉及多方责任划分问题。

一、被侵权人的损失及责任

在实践中,被侵权人一般有两方面的损失,一个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一个是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间接损失。具体到本案中,电缆被损害之后修复费用就是直接损失,而电缆被损坏后因临时用电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就是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直接损失,被侵权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即(GB50168-2006)第5.1.18条、第5.1.19条要求直线段每50-100米,及时装设标志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没有发现电缆线警示标识。故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该部分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对于间接损失,电缆发生事故后,正常的做法是启动备用电缆线发电。本案中,被侵权人备用电缆无法启用,临时抢修,因此支付了餐饮费、发电机租赁费、发电柴油费、叉车费、零星配件费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特意向电力部门进行了咨询,电力部门说备用电缆线本身就要保持在能使用的状态,一旦发生故障,几秒钟即可启用,才不会影响商户、住户的正常使用。并且被侵权人租赁发电机发电后也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因此,对于该部分的损失,被侵权人自身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即自行承担70%的损失。

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划分

建设施工分包合同中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方、分包方等各方,一旦发生侵权事故,首先要确定各方是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还是按过错责任承担;其次,如果按过错责任承担,各方内部责任具体应如何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各方其实是相对独立的,据此就不能认定各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了。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如判定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其内部责任怎么划分,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因此,侵权人内部责任应按过错责任划分承担为宜。

1、建设单位的责任

作为事故发生地段的建设单位,其已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正常情况下对此是没有过错的。但地下电缆一般涉及公共地段公共利益,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地下管线资料如果已经规划备案,即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公开信息渠道查询,建设单位有义务查询之后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这样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就会加以注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了。但本案建设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通过查询并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其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2、分包施工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分包施工方在完成围挡拆装的专项施工中,不慎将被侵权人铺设的地下电缆打穿损坏,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分包施工方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虽然现场没有设置电缆线警示标识,也只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分包施工方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如能尽到谨慎细致的义务,还是可以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

3、总承包人为什么不用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总承包人将围挡拆装的专项施工分包给施工方,已经经过了建设单位的同意,其须对施工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外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在选任分包人上有没有过错。

分包施工方作为一家广告材料经营部,其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案施工的内容是围挡拆装,该材料由分包施工方提供,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在包材料包安装的情况下,围挡施工并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故不能认定总承包人在选任分包人上具有过错。假设分包的工程需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才能承建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一旦发生侵权事故,那承包人是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综上,在建设合同施工领域,对某个专项施工进行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形式,那么在发生侵权事故的情况下,就需要理清楚各方的过错,划分好内部与外部的责任,基于上述思路,本案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本文以期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能提供一点思路与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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