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年更基本法
作者:马乐呈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律师最重要工作就是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写作可以说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安身立命之根本,法律文书的质量也直接体现了律师的能力。
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书写作风格和用语习惯,效果么见仁见智,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有相对统一的规定,我们应当加以注意。并且,美观大方简洁正确的格式排版往往会给法律文书受众留下权威、靠谱的印象,而排版歪歪扭扭、格式错漏百出的文书,难免会降低受众对律师的信任度。
笔者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逐渐摸索了一点心得,今天就来探讨一下法律文书中“日期”的写作规范。
成文日期是法律文书出具的时间,成文日期的确定和书写格式看起来都是小问题,但实际上它的作用却很大。从成文日期可以反映出法律文书内容的时间背景,如果没有成文日期,法律文书的接收者就不知道文书内容出于何时,如果期间往来多份法律文书,就很难正确把握和处理文书的内容,最后还会给立卷归档带来困难。各种法律文书上的成文日期格式五花八门,不同的律师也是各执一词,本文谨代表个人观点。
问题一:用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原行政机关公文标准为汉字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原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
8.2.5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原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文的格式要求,按此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属必须使用汉字书写的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现党政机关公文标准为数字
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正式实施,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的修订,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7.3.5.4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在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对成文日期的格式统一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也可以参照执行。
(三)最高院对裁判文书的标准为汉字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于2016年2月22日通过、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其中第五条(数字用法)第二项规定:
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可见司法机关对于裁判文书的标准是用汉字表示,但这仅是针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并未对律师的法律文书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现行标准对于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统一规范,律师的法律文书日期无论是用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都是正确的,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对所制作的全部法律文书应保持一致性。
早先不建议用阿拉伯数字,是因为在电脑不普及的年代,法律文书多为手写,阿拉伯数字容易被篡改,但是现在法律文书基本都已实现电脑编辑打印,易被篡改的缺点也不存在。但是,如果法律文书的成文日期是先空着最后手写的话,建议还是汉字表示为好。
问题二:汉字中的“〇”
我们发现,多数律师喜欢强调用中文汉字表示日期,其实这本无所谓,但其中很多律师却错误地使用了“零”,如2019年,中文写成了“二零一九年”,这种书写方式显然是错误的,应该写成“二〇一九年”,因为:
(一)中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对于“〇”和“零”的用法有详细的说明:
5.2.5“零”和“〇”
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
示例:“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不写为“三千〇五十二”);“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不写为“九十五点〇六”);“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写为“二零一二”)。
此外,虽然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提及,但是,在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对此是有明确说明的:
8.2.5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由此可见,国家标准对于日期中“〇”的汉字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ps,用搜狗拼音的小伙伴打“rq”就能快速打出中文的当天日期,也是显示的“〇”
需要具体某一天日期,可打v 日期,例如“v2019/1/1”
或者“v2019n1y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