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日报》1948年6月2日一版赫然刊登着这样一则宣判结果,标题为《华北军区司令部军法处判决书》,内容如下:
“黄寿发,福建新泉县人,现年三十七岁,出身贫苦,幼时给地主放牛看山,做过泥工,一九二九年加入赤卫队,一九三零年参加红军。由战士逐次升任排长、连长、营长、团长等职。抗日战争后,分配到晋察冀工作,曾任分部参谋长、分区司令员,日寇投降后,任纵队副司令员,后调任冀中军区参谋长。
黄寿发参加革命近二十年、曾在作战中负过伤,对革命是有过功绩的,但由于学习不努力,政治不开展,习染军阀主义作风,因打骂同志等,受过批评与处分。其军阀主义个人主义,一直发展到最后成为*害自己同志的凶手。
黄寿发于一九四七年旧历年正月初二,在河间黑马张庄,以手枪*害其妻何茵,何连中三枪,当即身死,时已*数月,缘黄寿发于一九四六年秋,与他小孩的保姆单洁英通奸。因此与何茵关系日趋恶化。何死之前,在电台任政治指导员,过年返回黄处,黄因恋爱情热,即蓄意谋害,于旧历十二月三十日,曾授意其警卫员边振海打死何茵,边振海当予拒绝,并加解劝,黄寿发并未因此悔悟,反将边振海训斥,正月初一又以威胁手段,令边振海不得暴露,初二,当何茵回电台时,即亲手将何枪*。
黄寿发身为革命军人,为满足个人私欲,竟亲手*害自己的妻子亦即自己的同志,并使末出生的胎儿同遭毒手,此种犯罪行为充分表现其恶劣的军阀主义与自私自利品质,卑劣残忍绝灭人性,实为革命军纪法纪所不容。黄寿发犯罪后,犹不坦白认罪,反而多方辩解,企图狡赖,经一年多侦讯,证据确凿,始无法抵赖,直认不讳。黄寿发所以犯下如此罪恶,实因自持功劳职位,为所欲为。目无法纪,其结果必然使革命受到损失,同时毁灭自己,应引为全军严重教训。为了严伤法纪,教育全军,决定处该犯以死刑,执行枪决。”
上述报纸消息中所说的冀中军区参谋长黄寿发通奸*妻案在当时影响很大。
黄寿发的妻子何茵是天津静海人,出身于一个商人家庭,1938年投身革命,后被组织上派去学习无线电发报技术,任冀中军区电台报务员。1939年经人介绍,同黄寿发结婚。1945年抗战胜利后,任冀中军区电台指导员。
1947年正月初二,何茵与黄寿发一起过年时,发现了黄寿发与保姆单洁英的婚外恋,与丈夫争吵,最后两人拔枪相向,最后黄寿发拔枪把何茵打死,还伪造了自*现场。
这事拖了一年多,黄寿发的领导聂荣臻、罗瑞卿等人介于黄寿发是员虎将,不忍对其用极刑。
到了1948年,*发话了:“黄寿发问题不能原谅,要处决。”
罗瑞卿回忆:1948年,城南庄会议期间,*把正在察南前线的罗瑞卿召回来,给他指示新的任务。罗瑞卿曾回忆这次谈话说:我见到主席后,主席批评我们对冀中军区参谋长黄寿发毒死自己的妻子未作严肃处理,是错误的,批评得也很尖锐。
罗瑞卿接受*的指示后,迅速赶回前线,进行传达并贯彻执行。很快,黄寿发被枪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