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第二次报销有很多种类型,包含了补充医疗保险、互惠保、职工大病医保、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等。这里所叙述的二次报销,主要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医保。第二次报销的条件是两个,一是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二是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报销的起付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建立的补充保险,有互惠互助的性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范围,比如起付标准,医保目录外的医药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由本人自付的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等。但补充医保是属于单位内部的医保,具有自愿的原则,所以大多数人是无法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
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很多地方也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大病医保的范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也是采用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像在重庆的退休人员是每个月在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5元,每年60元作为大病医保的费用。
平时我们所说的第二次报销,更多主要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第二次报销,也是由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来负责报销费用的,按照各地的规定,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动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资金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代为缴纳的。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是采用超标的方式,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承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凡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的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比例报销后,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医保报销的起付标准以后,在医院启动第二次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是按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每年由当地的医保部门确定发布,每年的起付标准不一样。按照重庆市的规定,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是按照分段累进计算的,起付标准10万元以内的按照40%的比例报销,10万元到20万元的按照50%的比例报销,20万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报销。
例如张三在某三甲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41300元,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40%,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属于基本医保报销的费用为41300减去8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16200元;自付费用为25100元,假如当年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5000元,属于大病保险报销的金额为10100元,按照重庆的规定,10万元以内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40%,报销4040元。
假如张三当年继续住院治疗,由于自付费用是按照年度累计计算的,如果张三的累计自付费用达到20万元,当第二次住院个人自费费用累计达到10万元的,就要按照累进计算的方式报销,10万元以内按照40%报销,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要按照50%的比例报销,这样累进计算以后,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90%,当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时,再按60%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就有可能超过100%以上,但是最高支付限额就是20万元,也就是最高只能报销20万元。
通过张三的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居民大病医保的第二次报销,自付费用是按照年度累次住院的费用来累进计算的,报销也是按照累进计算的比例进行报销的,这种办法可以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这种报销主要是根据自付的费用来计算的,并不是按照病种来计算。
综上所述,医保的第二次报销,主要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医保。医保第二次报销的主要条件是两个,一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在一个医保有效期的缴费年度内,累次住院自付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只有超过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才能按照分段、累进计算的比例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