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如果发现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你正常的工作年限不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造成自己的工龄缺失,这种情况能不能够补回来呢?其实在这个现实的工作中,确实是有这样的现象,这是由于企业单位没有给自己的员工,正常去缴纳社保待遇,至少他没有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存续的关系去给员工缴纳社保待遇,所以就造成了工龄的缺失,也就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他的工作年限不一致。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补回我们自己的工龄呢?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工作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那么就应该正常的为员工来缴纳社保待遇,所以说只要是你跟工作单位,正常是存续劳动合同关系的,那么都应该有所在的工作单位来给你补回相应的社保交费,这是法定的义务和条件,任何企业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员工补缴社保。
我们是可以找回所缺失的工作年限的,并且正常完成社保的交纳,那么就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累计缴费年限,将来也可以获得更高养老金的待遇,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是这样的现象,他实际上有的人造成了这个工作年限的缺失,但不是企业单位原因造成的,而是个人原因造成的。
比如说他离开工作单位之后,没有及时的去寻找新的工作单位,也没有及时的实现再就业,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也会造成自己社保缴费的缺失。再加上如果说他没有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缴纳社保待遇,那么就会形成中断的缴费,对自己来说,你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就会减少我们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保中断,可不可以补回来呢?基本上是不可以的。
因为很多地区都已经收紧了社保的补交,待遇由企业单位原因造成的,这个中断是可以补缴的,因为企业单位有这样的法定义务和条件,那么通过企业出面是可以正常补缴的,在补交的过程中所产生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并由企业单位承担,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我们个人造成中断的情形是无法来进行补缴的。
因为在2016年的时候,人社部门就出台了相关的规定,由个人原因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不得以补缴的方式来延长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上这个规定在2016年以后各个地区陆续的在执行,到今年以来,那么很多地区都已经执行完毕,所以说是不允许补交的。
对此我们只能够,放弃你曾经缺失的这些年限,那么从现在开始往后交,那你只要保证自己拥有一个连续的缴费年限,将来也依然可以获得一个更高的养老金待遇,所以说我们从现在开始做还是来得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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