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后又主张索赔的,应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按照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逾期竣工为由而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何确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中标明的开工时间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的未完备的,按开工条件完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中标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实际进入场地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无开工通知或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如何确定工期顺延?
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延迟提供施工图、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合同明确规定顺延日期应由发包人签证确认,即使承包人未取得顺延签证确认的,但能够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工期顺延、或者因发包人的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于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则应认定为约定有效。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反诉处理,还是按照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1)建设项目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虽未通过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该项目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项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的除外;发包人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而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处理。
2)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照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维修、返工或改健的合理费用的,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如何确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却未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却依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在上述情况下,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修复费用?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维修,在合理期限内不能维修,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维修,发包人另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维修,并委托他人另行维修的,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以其自行维修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有效吗?承包人要求退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达成协议的,按照其协议,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未达成有关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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