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是啥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20:09:28

重大是啥,(1)

目前,现行法律虽然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等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哪些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怎么来判断以及由谁来界定?“重大事项”涉及的内容范围具体是什么?规定的并不具体和明确,实际工作也不便操作,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那么,到底什么是“重大事项”?为何要界定重大事项?由谁来界定重大事项、以什么原则界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到底该如何确定、有那些规范要求?这些都是多年以来一直困扰地方人大和亟待破解的问题。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从词语内涵分析,所谓“重大”指重要的问题、重大的事情,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事关区域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重大事项是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重大事项就是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全局,带有根本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全民性的重要事项。所谓全局性是事关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所谓根本性是对事物的发展和局势的变化起关键作用的事项;所谓长远性是指需要逐步实施,涉及时空跨度较长的事项;所谓全民性是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是群众关心的事项。可见,重大事项的内涵,一般应当认为必须是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项。

所谓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权的具体方式,也就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定的事项的归纳概括。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各方面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权力。

二、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从法理上讲,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认为必须是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全民性的事项;重大事项的范围应当依法界定在“两个凡是”之上,即凡是宪法法律明确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是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以外的事项,都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规范。

当然,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关键要看是不是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1)是不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2)是不是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密切相关的问题;(3)是不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公共事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带决策性的问题;(4)是不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最直接、现实最贴近、社会普遍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重大事项由谁来界定?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有效职权。既然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就自然有重大事项界定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符合立法精神,这是因为行使决定权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负责,只对人民负责,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依法直接享有独立行使决定权;同时因为决定的内容,是关系国家或地方全局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代表了国家或地方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或相对最高的法律效力。县级以上人大其及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的主体,依法有权对区域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界定,并作出决议决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执行;而同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和人大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能代替权力机关决定地方国家重大事项,越位行事;更不能和人大争权,由“一府一委两院”来界定重大事项,自己说了算,凌驾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之上。

实际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本身就隐含着判断与界定。人大常委会之所以有权界定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这是因为作出的决定是事务类决定而非政策性决定,是针对具体事项而不是具有普遍性。因此,只要符合“两个凡是”的,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议决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行使决定权;只要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判断和界定。

四、以什么原则界定重大事项?

(一)合法性原则。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判断某一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首先要看符合不符合法律要求,是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二)全局性原则。即要看确定的重大事项是不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是否是涉及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并对本地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三)可行性原则。即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重大事项。各省市、县区、乡镇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行政区域对重大事项有不同的判断与界定。因此,选择确定重大事项只能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加以决定,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

(四)人民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只要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事项都应纳入重大事项判定的范畴。

(五)动态性原则。重大事项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重大事项的标准、内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此时是重大事项,彼时就可能不再是重大事项,在此地不是重大事项,而彼地则可能为重大事项。因此,确定重大事项,应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

五、怎样界定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

目前,法律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三个层次:一是规定比较具体,有特定的内容,如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本级财政决算;二是虽有规定,但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没有具体的、特定的内容,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但具体是什么事项缺乏细化;再有法律只规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但对条件标准、如何授予没有具体的的内容和程序规范。三是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如对行政区划调整、撤乡并镇、撤县设市、政府融资贷款、项目建设等是否为重大事项、需不需要人大审议决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地方人大对上述三个层次中,法律规定内容范围比较明确的容易操作,无须再作界定;而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

一般来讲,在一个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即为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可分为三类:一是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二是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三是除按照审批权限提请批准外应报常委会的事项。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范围和具体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的重大调整。

(二)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区划调整和名称变更。

(三)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改革发展稳定措施。如建设小康社会、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精准扶贫、扫黑除恶、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供给侧改革、企业制度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劳动就业、养老托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民营企业发展、政府债务管理、城市拆迁、旧城改造等。

(四)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项目计划、政府举债融资、大宗土地拍卖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

(五)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事项。目前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教育收费、污染防治以及“上学难、看病难、出行难、就业难、住房难、饮水难、养老难、执行难”等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问题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作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作者:张天科(宝鸡市金台区人大机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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