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大力倡导的葬礼葬法改革的内容
在葬礼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提倡遗体告别、开追悼会、佩戴黑纱白花、敬献花圈花篮和祭祀节日“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共祭”“家庭追思会”等新时代文明祭祀新方式。在葬法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推广“树葬”“壁葬”“家庭成员合葬”“骨灰撒散”等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绿色节地、低碳环保的生态葬法。
二、兰州市法定的火葬区域
兰州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个行政区的全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山区乡村,以及皋兰县忠和镇盐池社区、忠和村。
三、遗体火化及购买墓穴的规定兰州市法定火葬区域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禁止违法土葬。
购买墓穴应在本市持有《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合法公墓内选择;在非法墓地、墓区和耕地、林地购买的墓穴一律不受殡葬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四、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的处罚规定
“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设施、场地、服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全市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规定
根据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兰民发〔2012〕24号)规定:
1、减免对象:持本地户籍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免除火化基本丧葬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以及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行火化的上述人员。(但享受丧葬补助、工伤保险或有关赔付中领取丧葬补助、火化区内死亡后土葬的人员除外。)
2、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范围:市区范围内普通车辆接运遗体费、殡仪馆3日内遗体冷藏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3年内骨灰寄存费、200元标准的骨灰盒。
3、办理程序: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死亡人员户口本、《死亡证》、兰州市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及发票的原件,填写《兰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基本殡葬免费审批手续。
异地死亡或异地火化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持异地《死亡证》、《火化证》及遗体火化发票等原始材料,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六、兰州市辖区内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
兰州市区域内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有:兰州市龙凤园公墓、兰州市天桥公墓、兰州市金西陵园、兰州市南山故园、兰州松鹤园树葬公墓、兰州长青园园林公墓、兰州和平牡丹园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颐景园、兰州居龙园园林公墓、榆中万眼泉园林公墓、兰州万泉生态公墓、兰州天福陵园、甘肃永安陵园、兰州沈家岭福寿人文园。
七、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处罚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规定
“对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九、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处罚规定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每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十、异地死亡者办理遗体外运审批手续规定
凡在我市辖区内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火化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者,逝者家属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条件:(1)有遗体运出本市的特殊情况、特殊原因;(2)家属向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办理所需材料:(1)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2)接收证明(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3)身份证明(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必须提供原件)。
3、办理地点及*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18189564813或0931-8447243。
十一、对遗体运送车辆管理的规定
“我市运送遗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我市运送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负责承办,派出专用车辆运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
十二、为应火化遗体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的处罚规定
“为应火化遗体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规定
“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规定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法规政策的处罚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兰州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暂行规定》,坚持“一事一报”原则,报告表装入廉政档案,不准违反“十不准”规定,否则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要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传承先进文化;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凡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大操大办、收钱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没收收受的礼金,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对采取变相方式大操大办的,要从严查处。”
十六、兰州市办理火化业务的单位
兰州市殡仪馆(24小时服务电话:96444,0931-2211666)。
十七、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
24小时殡葬违法举报服务热线电话:0931-8447243。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09号(西关什字静安小区19号楼1单元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