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京一名男子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要求对方退还自己送出的首饰等礼物。
这个案例究竟该怎么判?
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了解到了判决结果。
2020年初,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花某,两人相互了解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当年的2月14日,谢某花6899元购买了一枚“太阳花”钻戒送给花某。
一年后的2月14日,谢某又购买了一部高档手机送给了花某。
3个月后,谢某再次花费了31314元购买了项链和手镯送给花某,作为两人结婚时的“五金”。不久之后,在七夕节当天,谢某将之前送给花某的“太阳花”钻戒以旧换新抵扣了6666元后,以5.2万元购买了一个大钻戒和对戒送给花某。
就在两人离结婚领证一步之遥时,双方却因彩礼闹得不欢而散。分手后,谢某向花某索要赠送的礼物。多次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梅海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一些东西,法律上认定是附解除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最后双方没有结婚,东西要适当返还。如果是彩礼,按照风俗习惯送的“五金”,《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没结婚成,这个彩礼要返还的。
谢某送出去的项链、手镯、大钻戒和对戒都是用作结婚的彩礼,但他送的“太阳花”钻戒和手机则属于另一种性质。
梅海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送一些礼物,也没有超过一定范畴,法院原则上认定是赠与,赠与完了就不能要回去。把旧的“太阳花”钻戒折抵了6000多元,我们认定之前“太阳花”钻戒已经是赠与了,返还其他首饰的时候,这个6000多元要返还给女方。
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返还谢某项链、手镯、大钻戒及对戒,谢某支付花某6000多元的“太阳花”钻戒抵扣款。目前,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转账发出后也是不予退还的。
梅海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恋爱期间,双方会经常转一些款项或者红包,小额的或者特殊意义的像“1314”“520”,法院也一般会认定是赠与,是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而转账。双方分手后如果将其以借贷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刘舒 武思思 茅云江
来源: 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