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评估一方不认,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0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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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小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大女儿,2018年生育小女儿。本来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夫妻之间却频繁发生争吵,萦绕在两人间的最大矛盾是王先生一直觉得李小姐婚内曾出轨过其他人。王先生拿不出实质证据,李小姐则表示这些都是王先生的胡乱猜忌。王先生心中的这根刺导致夫妻二人争吵不断,最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都归李小姐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共5000元。

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由李小姐照顾,但王先生的心结并未随着婚姻终结而消失。甚至随着小女儿的日渐长大,他觉得小女儿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他决定弄个明白,趁一次探视两个孩子都在自己住处时,偷偷留下了小女儿的几根头发。拿着这几根头发,他找到一家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不出王先生所料,鉴定结果否认了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认为自己被“喜当爹”的王先生大怒,一纸诉状,将李小姐告上法庭。

王先生要求李小姐返还其对小女儿的抚养费30000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经济损失60000元,及律师费、误工费30000元。

法庭上,李小姐非常激动,她认为王先生所称自己婚内出轨的言论纯属污蔑,坚持认为小女儿就是王先生的亲生女儿。李小姐主张,王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是王先生单方委托的,并且是在小女儿不在场的情况下偷偷做的,她不予认可鉴定报告的结论。

于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其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对王先生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但当接到鉴定机构要求女儿到场的要求时,李小姐却一口拒绝了。李小姐表示她与王先生已离婚,再不想有任何瓜葛,王先生对小女儿并未有过任何付出,故不愿带女儿去鉴定机构配合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不配合鉴定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后,李小姐仍然拒绝配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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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王先生在起诉时提供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虽然是其单方委托,但在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李小姐却既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也不同意配合鉴定程序,经法官释明后仍明确拒绝。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王先生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最后,松江法院结合王先生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所花费的各项费用损失,及由此事实所造成的实际精神损失,酌情判决李小姐赔偿王先生从小女儿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抚养小女儿所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损失30000元,同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费25000元。

一点说法

本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其非亲生的婚生子女,他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概念中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制度。对于自然血亲的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针对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婚生子女实际上是婚外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离婚房子评估一方不认,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1)


其次,如若亲子关系被否认,“王先生”们应该怎么做?

如若否认亲子关系,必须经过诉讼,自认无法律效力。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子女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父母否认婚生子女关系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一是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二是离婚后发现,另行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无论何种形式,一方均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如若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针对“欺诈性抚养”,即无过错方不知其与子女无血缘关系而进行抚养,若是明知非亲生子女仍予抚养,则一般将不予支持赔偿诉请。

最后,由于亲子关系鉴定通常需要双方到场配合方能进行,而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常常存在一方控制子女不予配合的情形。针对这一常见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该条款认定王先生与女儿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提示: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但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无论父母之间恩怨几何,但稚子何辜。无论“王先生”和“李小姐”们今后的人生道路如何前行,我们都希望双方能保护好孩子的明天,让他们依然在爱中成长。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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