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必然要确定房屋的价值。最常见的确定房屋价值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与评估。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由于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所以通常会选择评估的方式。所谓评估就是把房屋价值的确定问题交给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房屋价值。
这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都是要收取评估费的。这笔费用不同于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也不同于律师费,所以其是在诉讼进行中才会产生的费用。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呢?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评估费首先要有申请评估方预交。
也许有的人会有疑问——房子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谁申请评估就要由谁预交评估费的话,那么当事人都不愿意当申请人该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尝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拿出的最常见的理由是:“你是原告,那么就由你来做申请人吧。”听了这话的原告一般就接受了。万一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严重,任凭法官说什么都拒绝做申请人的话,最终的结果将是法官以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为由,在离婚判决中不处理房屋。
申请人预交评估费后,评估机构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结果如果双方均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话,法官便会以此为依据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在离婚判决书中确定非申请人的一方要向申请人补偿部分评估费。最终做到房产评估费由双方分担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