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俩打拼下来的房子,为什么老伴儿走了,房子却不能归我?
- 本来俩人的房子,一方走了,一下子变成五、六个人的了……
- 我们俩的房子,谁也别想分!可结果却是,别人不仅能分,还能合法的分,打官司都没用。
- ……
现实中发生很多类似的事情:本来属于夫妻二人的房产,当一方过世之后,另一半却发现房子被其他人分走了;也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认知:一方过世,夫妻共同房产将“自然”属于在世一方,可结果却事与愿违。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一方过世之后,夫妻共同财产能全部归属于在世一方?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产生这样结果的原因在于:法定继承。
我们知道,人一旦去世,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情况下,按照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范围:
-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当夫妻双方中一人去世,法定继承情况下,将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确定继承人范围(因为配偶还在,所以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结果就是,但凡有子女、或者去世人父母健在,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将会由多人继承——不会自然全部归在世一方。
【什么情况下,可以全部归在世一方?】如果问题这么提及,是否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中一人去世,就必然会产生共有房产被他人分走的情况?
不一定。
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原本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一方去世之后,会全部归在世一方:
情况(一):除在世一方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
这种情况并不值得乐观,相反,却显“悲凉”。
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 去世一方没有子女,去世的时候,其父母均已过世。即:除配偶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 去世人生前没有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中的自有份额指定给他人。
情况(二):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但其他人自愿放弃。
这种情况,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其他人均同意放弃,由在世一方全部继承。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1.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
在继承过程中,按照优先级顺序,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其中,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即为生前做出的安排。具体依据,可参见《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但是,生前做好的安排,依然可以放弃。例如,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儿子继承。发生继承之后,儿子依然可以选择放弃,全部由母亲继承。
当然,法定继承更是如此: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选择自愿放弃。
这种情况,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依赖的是“人”——在世一方能不能全部继承,看的是别人“脸色”,不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反过来说就是:只要其他继承人没有发生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没有自愿放弃,就完全有合法权利分得部分房产。
2.放弃。
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但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对个人行为不具有辨识能力,所以不能放弃;在别人诱导、胁迫下放弃的,无效。
- 必须书面放弃。《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情况(三):提前指定由自己的配偶全部继承。
这种情况,即通过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对方继承。
前面我们提到过,提前安排有两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其中,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于夫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签订。
因此,夫妻关系中,要想做出这种安排,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
有些人提到:提前把房产的一半儿过户给对方不就行了?当然不行,把这个问题想象的太简单了。
提前过户给对方,会存在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 第一,要想把财产全归于一方名下,不是靠过户解决的,而是需要签订一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跟登记在谁的名下无关。过户给对方,无非就是一个加减名操作,办理很简单,但除了花点工本费、去房管部门跑跑腿之外,没有其他实质意义。而且如果签订协议,就不必须再办理过户手续。
- 第二,有一个特别简单的逻辑:谁会先走?假设丈夫把房产全给到妻子,万一要是妻子先走了呢?丈夫很可能在房产中的份额更少——丈夫之前本来还有自有份额,遗产是房产的一半儿,现在变成了全部房产发生继承。
如果希望自己走后将房产全部留给对方,比较好的方式是:夫妻互立遗嘱——夫妻双方各自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合法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为什么要互立?因为谁也无法预知谁会先走,所以,要做好相互保护。当然,其中也必然会有一份遗嘱失效——后去世人的遗嘱,将不会生效。
【还有一个问题: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房产”,即指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罗列常见的三种情况——即按照获取房产的三种方式:买卖、继承、赠与。
- 比较简单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其中,“夫妻双方”,包括了各方父母资助的情况。这种情况,与登记谁的名字无关。
- 一方在婚内通过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法定继承,是不特指继承人个人的。因此,例如夫妻中一方继承了自己父母的房子,继承所得,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如果一方是通过遗嘱继承所得、且遗嘱中并未指明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继承所得,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在婚内通过赠与所得的、且未指明赠与给个人的房产。例如,丈夫的父母将自己房产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丈夫、但是没有声明赠与给丈夫个人,那么这套房子,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中,罗列了几种情况下的婚姻财产归属,当然,还有一些现实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需要推演,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
【结语】每个家庭情况都不同。在这里,仅针对确实打算做好夫妻之间相互保护的家庭,做出一些提示。
不要过分去夸大诸如什么“母亲跟孩子们打官司争遗产”之类的案例、所以结论是必须要把房产全留给对方——这不是看待问题的客观角度。家庭财产如何分配,要根据自家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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