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3日讯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范围,为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置“渐退期”,并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进行优化。
《意见》拓宽了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范围。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其中,“重度残疾人”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在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方面,《意见》细化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意见》还完善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意见》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