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终于过了,客户的有关问题可以及时更新了,今天早上有个客户问了我一个问题,现在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发票还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我们可以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个高速公路发票进项税抵扣的税法文件,然后在看这个问题的答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已经全文废止)里面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以计算抵扣。是从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2、《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等于说,在2018年1月1日开始,高速公路通行费就要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国家给了6个月的缓冲期,就是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哪怕没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所以,上面的问题答案就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现在不可以了,必须要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