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区别,行权价是执行价格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14: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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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具体到股权激励,只有激励对象也付出成本,购买股票才会更紧密和公司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想乘上企业乘风破浪的大船,那就需要购买船票。激励对象付出一定的代价,才会有更好的激励作用和约束。激励对象是希望付出的代价越小越好,而*是希望出让(或者摊薄)的股份,定价越高越好。这两者之间,首要的考虑是激励对象的员工经济承受能力。股权激励计划的宗旨是激励而不是买卖。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股票或期权价格

上市公司确定股票价格往往要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依据《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对比而言可以明显看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标准要低。从两者的定义分别来看,限制性股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存在亏损的可能。其特点是约束性强,激励性强。

而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将来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可以放弃行权,不会产生实际损失。特点是约束性弱,激励性强。

如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体现“约束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保护*利益,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条件要更加严格,否则有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嫌疑。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公司与激励对象双赢,而且首先要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非上市公司确定股权激励股票价格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确定起来难度大一些。上市公司股票有明确的二级市场。同时激励工具指向的标的物定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监管较为宽松,激励标的物的价格取决于公司的估值。一般一个成熟期非上市企业估值有几种方法。

(一)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按照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来确定每股股票价格。是最保守的一种估值方法。此种方法并没有考虑净资产未来的价值。

(二)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为市盈率估值法。非上市公司参考二级市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市盈率,大致确定本公司的市盈率,然后根据公司历史财务数据,确定每股的预测利润,两者相成估算出每股股票价格。

(三)现金流量折现法:预测企业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和风险,然后选择合理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这是作为上市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资产转让最科学最有成效的方法。往往适合成熟类企业。

(四)市场类比法

参考竞争市场上,同类型企业的估值价格,综合而定。

(五)综合定价法

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公式和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和每股的价值。这种方法较为容易引起争议。

除公司估值外,为实现股权激励目的,一般对激励对象会做一些让利,采用折价或平价的方式,确定股票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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