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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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作为暖气管道项目的发包人及小区物业的实际管理人,既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也无法举证证明孙某及楼下房屋的损失系孙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某物业公司应对因暖气漏水给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孙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协议书,购买了一套高层住房。此后,某物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供暖管道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孙某向某物业公司缴纳2.5万余元用于安装供暖设备。供暖期间,孙某家中暖气片破裂形成大面积泡水,并渗透到楼下造成了损失。孙某支付楼下业主损失8万元。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承担损失。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对其主张的暖气漏水的事实及原因已尽到了合理的举证义务,某物业公司作为暖气管道项目的发包人及小区物业的实际管理人,既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也无法举证证明孙某及楼下房屋的损失系孙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某物业公司应对因暖气漏水给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暖气管道项目的发包人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其管理区域内的供热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而维修、养护的范围不仅限于户外,也包括户内。故本案中暖气漏水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