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和形式,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藏族的婚姻制度极为复杂,在这里几乎可以找到人类历史上所出现的各种婚姻形式。民主改革前,西藏流行的婚姻形式,除一妻一夫制外,还有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母女共夫、父子共妻等等。
民主改革前,藏族的婚姻基本上属于阶级内婚媾,领主和农奴之间禁止通婚,领主内部也要论“门当户对”。在一般情况下,大领主只能和大领主联姻,小贵族只能和小贵族通婚。在阶级内婚媾的同时,藏族存在着血缘外婚的习惯,严禁父系血统和母系血统之间的恋爱和通婚,违者视为犬马,并受到法律惩罚。另外,在封建迷信和等级观念的影响下,铁匠、屠夫、猎人、葬尸者和印经人等被视为最下贱者,就是和一般平民婚配,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藏族的婚姻形式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形式在藏族地区中普遍流行,尤以城镇最为突出。
第二种婚姻形式是一夫多妻制。这种形式主要流行于农奴主和富商家庭中。一般平民家庭也有此种情况,但大多是姐妹共夫。
第三种婚姻形式是一妻多夫制。这种形式主要流行于农区和商人家庭,内容为兄弟共妻或朋友共妻。这种形式的缘起,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这种家庭,以女性为中心。农区的习惯为主妇占一间房子,各夫轮流与之同居。习惯次序为先长后幼,何人要与主妇同房,就将自己的鞋或鞋带留在屋外,另夫看见,自行退避,很少有为此而不和的。
父子共妻的情况多为妻死再娶,而再娶之妻,年龄较小,子与后母发生关系后,便成为事实上的父子共妻家庭。母女共夫的情况多是寡妇再嫁,带过去的女儿成年后与后父同居,便形成母女共夫的家庭。
西藏佛教徒,除格鲁派僧人外,其余教派的僧人,并不严禁结婚生育,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对象;其结婚仪式很简单,只是在寺院内举行一个宗教仪式就可以了。
由于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处于封建农奴社会,所以婚姻礼俗等级森严。另外,西藏各地婚姻程序和礼俗也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大约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是全婚。如有媒人介绍和自己找到对象时,先请“活佛”算命,看其婚姻是否吉祥,男女双方能否成家,这一切,活佛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活佛”认为算卦的结果如意,男女双方才能进行第二步,即求婚。一般是由男方或女方请亲友和媒人带一条哈达和各种礼品到对方家正式求婚,若对方同意,就将礼物收下,并回赠一条哈达给来人。然后,选定吉祥的日子,举行订婚仪式,藏语称此为“隆酉仓仓”。此时,男方或女方向对方家赠送礼品和一笔钱。所赠之钱,藏语称为“吾仁”,意为奶费。尔后,制定婚约,大摆酒宴庆贺。最后,请算命先生占卦,择定最吉祥的日子迎娶。迎娶新娘或新郎时,亲友们牵马赴对方家。藏俗极重妆奁,出嫁时,父母根据自家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妆奁(lian),世家更须多陪嫁妆,常以此炫耀财富和地位。迎接过来后,亲友出门引入室内,待坐入早已预设好了的垫子上时,便向其献哈达,敬酒送礼,以表贺忱。晚间新郎新娘入室后,又要敬酒唱大歌,祝福其白头偕老,永远幸福。新婚之后的3个月或6个月,新娘或新郎须陪同配偶返回自己的老家住几天,相当于内地的“回门礼”。至此,整个婚礼结束。
注:以上婚俗,多属城镇居民和中等以上差巴户的情况。至于厂大农奴的婚姻,在民主改革前,又是另一种情况了。由于广大农奴没有人身自由,故婚前必须向领主送礼禀告,同意后方能婚配成家。若男女双方分属于不同的农奴主,要想成家必须得到各自主人的同意,否则,既便已生下子女,也要活活拆开,生下的孩子,儿子归男奴的主人,女子归女奴的主人,双方永不得团圆。
离婚的事情常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或是双方感情不好,或因女方缺乏持家能力,或与其父母关系不好等等。离婚手续十分简单,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可以不给任何补偿,女方可将其陪嫁财产带走;若男方提出,除将女方的全部妆奁退还之外,还要给相当数量的离婚补偿,藏语称为“洛仁”。所生子女,男归父,女归母。之后,双方都有另找对象的权利。以上情况,均系民主改革前的婚俗。西藏民主改革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制定的变更,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有了根本的变化,现在已实现自治区根据全国的婚姻法制订的变通执行的婚姻法,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青年自由恋爱配婚,婚谷十分简单,除了保留某些传统礼俗外,没有更多的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