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047号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少雄与被执行人邝道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判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秀英法院作出(2019)琼0105财保1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邝道秀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18号海秀花园一期4号楼(海月阁、海星阁)15层海星阁15A房[证号:YG057156]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