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经济学对个人的好处,三种人不适合学金融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2 03:53:31

谁在危及自由竞争

1998年5月20日

199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着手调查微软公司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从此,美国政府与微软间的司法冲突就此起彼伏。7年后的今天,司法部、2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官,联合向微软提出近百年以来最大宗的反垄断诉讼,而微软则理直气壮,要为企业自主权抗争到底。

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微软的新产品Windows98 上。它包含了一个原先独立包装销售的互联网浏览器IE 。普遍预计,这个IE 势必乘借Windows 系列产品在市场上的压倒优势,成为计算机用户浏览互联网的首选,从此用户不必再安装其他浏览器。这样的话,微软竞争对手网景公司的浏览器Navigator ,销量就难免江河日下。

在法庭上,司法部指责微软“捆绑”产品。司法部声言这既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又排挤了竞争对手;而微软则辩解说那不是简单的“捆绑”,而是有机的“整合”。整合后的产品提供了原先两个产品加起来也提供不了的新功能,因此用户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选择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庭最后如何判决,另外一场更大规模的争论——政府干预者和经济自由主义者间围绕反垄断法合理性而展开的争论——早已在法庭外激烈地展开了。

1890年的《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ct )、1914年的《克莱顿反垄断法》(Clayton Antitrust Act )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自始至终都受到经济学家的猛烈抨击。20世纪70年代以芝加哥大学为中心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和经济学”思想运动。这场运动不仅认为政府应该对优胜劣汰听之任之,应该对自然垄断袖手旁观,更证明真正的垄断恰恰来自政府。历史表明,自然垄断总是很快被新形势摧毁,但由政府造成的垄断,则总是根深蒂固,积重难返。

他们重申,政府无权指导厂商如何设计产品,至少因为政府肯定缺乏必要的知识;政府应该放手让厂商和顾客缔结自愿的、互利的契约,因为即使顾客经常犯错误,但只有顾客才会真正关心自己。让政府替顾客做主,即使出于好意,效果也往往适得其反。还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自由竞争的根基。

是的,因缺乏经济科学支持,又含混不清的反垄断法条文应该废除。面对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的信息产业,政府应该克制地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努力拆除政府自己在行业入口设置的种种障碍。不仅减少对信息行业内部事物的管制,还要减少对某些企业的扶持和偏袒,给企业和顾客更大的自由空间,让企业在市场上而不是在政府部门里拼个胜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信息产业的活力和长久的发展。

谁创造了暴利

2002年1月14日

微软公司在美国是公认的英雄,历年都被权威媒体评为“最受尊重的企业”,因为股民拿到丰厚回报,员工找到用武之地,用户享受价廉物美服务(使用Windows ,每天成本约一口“星巴克”咖啡)。尤其令人佩服的是,微软公司从来没有占用矿山、森林、牧场或油田,一切价值都是由“无中生有”的智慧创造的。

但在中国,人们对待微软的态度很复杂。从行为的层面看,没有人不在使用微软的产品,不论正版还是盗版;但从舆论的层面看,倒是大喊“反微软霸权”、“盗版有理”和“反微软暴利”的人占了上风。这些人甚至被视为“民族英雄”,招摇过市。

这个现象,原因有三:一是微软的竞争对手,在自由市场上斗不过微软,于是另辟战场,想通过舆论造势,争取行政和法律支持,在自由市场以外战胜微软;二是盗版用户数量庞大,大家本来于心有愧,一听到有人把微软说成恶魔,就正中下怀;三是经济知识缺乏,绝大多数人对“垄断”和“暴利”抱有严重的误解,在这些误解的支配下,微软就成了首当其冲的靶子。

关于微软产品的定价和它赚取的利润,这里解释两个观点:一,暴利是由微软公司创造,并由软件用户、微软的*和员工三方共同瓜分的;二,微软即使出于自私自利的目的,也应该实行价格歧视策略,对部分用户大幅降价,从而达到软件厂商和用户的双赢。

世界上本来没有“Windows ”这种软件,它首先是微软公司编制出来的,接着用户才对它产生了“个人估值”,也就是说,用户愿意付钱购买Windows 。微软当然也愿意卖。在软件不可能盗版的情况下(如把软件做成硬卡),微软本来愿意以“很低”的价格卖出,而用户本来愿意以“很高”的价格买入,而“最低价”与“最高价”的差距,就是微软创造的“全部利益”。

这一“全部利益”,经济学上叫“消费者剩余”。这个名字起得不好,因为它就是让人以为这部分利益应该归消费者所有。其实经济学上并没有什么原理,指出它“应该”归谁所有。实际上,“消费者剩余”首先由厂商创造,然后往往由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共同瓜分。

认清这一点,我们就再不要说“微软从用户身上攫取了暴利”了。不符合事实。应该坚持说:微软赚取的“暴利”是它自己创造的,而且那只是它创造的“全部利益”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则被用户分占了。整块大饼都是微软自己造的,它不仅养肥了微软,还养肥了用户。最妙不过的是,认为微软赚了暴利的人,在中国解除外汇管制后,大可以多买一点微软公司的股票。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微软是一个面对众多用户的觅价者(price - searcher )。不同的用户,对同一套Windows 的“个人估值”不一样:富翁可能最高愿意付1000美元,部门经理最高愿意付500美元,穷学生最高愿意付20美元。不同的需求者愿意付出的最高价不一样,这是觅价者的普遍处境。

觅价者如何定价?应该设法实行“价格歧视”,对不同的用户收取不同的费用:对穷学生的定价不超过20美元,对部门经理的定价不超过500美元,对富翁不超过1000美元。只有实行“价格歧视”,才能把潜在的交易进行到底,不仅让三种人都用上软件,而且让销售收入达到最大。

要实行“价格歧视”,其困难在于不容易区分用户。必须做得巧妙,做得不动声色,否则个个用户都会佯装自己属于最穷阶层,从而破坏“价格歧视”的预谋。市场上很多营销策略,看上去稀奇古怪,实际上都是为了暗中区分用户而设计的。

对软件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第一种方法是“对不同版本暗中打折”。软件商可以发行多种版本,包括企业版、家庭版、专业版、豪华版、经济版和升级版等等。这些版本的功能差异比较小,而价格的差异比较大。不是那些附加功能特别值钱,而是要利用这些附加功能,把顾客的“支付底线”暴露出来,然后对实在不愿意出高价的用户让利。

第二种是“对批发打折”。政府部门、企业、学校或银行,如果大批量购买软件,就可以得到优惠。如果没有优惠,它们本来不会购买那么多。那些在优惠下多买的软件,就是“价格歧视”所促进的交易。实际上,微软也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作“多买多送”的营销。

第三种是“对硬件捆绑打折”。用户如果购买“品牌电脑”,就会一同购买了正版软件。这样购买的正版软件是便宜很多的。微软和其他软件厂商一样,都鼓励这种“硬件捆绑”的销售策略,因为这种做法有效降低了监督盗版的成本。

认清这一点,我们就再不说“微软产品的高价损害了用户”了。应该说:厂商不会漫天要价,不是因为它们仁慈,而是因为它们自己会遭殃。包括微软在内的软件厂商,应该逐步摸索出巧妙的价格歧视策略,尽量让有钱人和穷人都能用上软件——不是为了尽量仁慈,而是为了尽量多赚。

荒谬的制裁

2006年3月6日

欧盟以高姿态对付微软,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为名,将对微软课以重罚,罚金约每天200万欧元,而罚款开始日期将追溯至2005年12月15日。裁决一旦下来,微软可能不仅要付出几亿美元的钞票,还要被迫按欧盟的要求,在欧洲地区推出功能较弱的操作系统。

说来可笑,欧盟仗着反垄断法,扛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旗,花着纳税人数以万计的银两,几经调查、听证、磋商、研究,最后得出的反垄断措施,竟然是让所谓的“垄断者”微软提供功能较差而价格不变的软件。

几年前,美国也对微软进行过以“反垄断”为名的控告。该案的论据,是微软在新版的操作系统中,整合了文件浏览器和互联网浏览器两者的功能,那怎么惩罚呢?大致是三点:微软不仅不能再开放整合了两种浏览器的操作系统,还要在新的操作系统中加入其他公司的相同产品以供用户选择;再有,微软公司要一分为二,变成专门开放操作系统的公司,以及专门开发其他应用系统的公司。

那场糊涂的官司,最后因两个因素了结。一是小布什上台,意识形态上对自由市场竞争的态度更亲和,明白针对微软的官司是其竞争对手搞的小动作,与什么破坏自由竞争环境根本搭不上边,司法部于是低调处理;二是上诉法院的法官也更同情微软的做法,所以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把案子发还给地区法院,让另外一位法官审理。

以现在计算机用户的标准看,缺乏互联网浏览功能的文件管理器,是无法满足需求的。用户要在一个界面下,同时看到自己的硬盘有什么、局域网上的打印机是否空闲,以及远在异国的文件服务器上的网页是否已经更新。如果当年惩罚微软的措施落实,受损的正是今天的消费者。

今天欧盟步当年美国司法部后尘,要微软拆除操作系统中预装的媒体播放器。结果如何?据报道,这种功能较差的版本无问津。毕竟,顾客为什么要以同样的价钱,购买功能较差的产品呢?无用的功能,用户大可以不运行;别的产品更好,用户大可以买来安装,可硬要微软提供功能较差的软件,不是为了偏袒其竞争对手,难道是为了保护顾客利益吗?

经济学家艾辛格(K. G. Elzinga )和布莱特(W. Breit )在1976年出版了一本小书《反垄断的惩罚》( The Antitrust Penalties ),里面记载了自从1890年美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美国的立法者和法庭上曾经出现过的针对垄断者的各种稀奇古怪的惩罚措施,读来令人捧腹。

最早的惩罚措施,是禁止被定罪的垄断者使用公共设施,包括邮政服务和铁路运输服务。后来又有人提出禁止垄断者使用联邦法庭,结果这些做法被发现行不通,便开始要垄断者发配充军,参与在欧洲爆发的战事。实施一段时间后,有议员又建议让涉嫌垄断者多交税,但这无异于认同了垄断行为,还是行不通;后来才逐渐出现强行分拆公司和干预产品内部设计等措施。

荒谬的惩罚措施层出不穷、至今不止,令人不禁要问:惩罚垄断者究竟为什么这么难?答案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因为这些垄断者的行为,其实往往对消费者和社会有极大的好处。政府或跨国组织要惩罚对社会有益的垄断者,结果显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行政垄断才是消费者的大敌。众所周知,行政垄断是靠行业准入来维持的,政府一旦取消行业准入,行政垄断就会失去保护,变成竞争海洋中的孤舟。政府若真要恢复自由竞争,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则只需要一道行政命令,就可以结束行政垄断。可是,这么简单而致命的“惩罚”,在世界各国反而很罕见。

打车软件倒贴用户是良性竞争

2014年5月26日

打车软件是撮合出租车司机和乘客间交易的应用程序。国内许多城市出租车的车资定价长期普遍偏低,造成了出租车服务的持续短缺,催生了打车软件的研制和应用。为了抢占市场,两家打车软件公司“快的打车”与“嘀嘀打车”从2013年12月起,分别开始在司机端和乘客端进行双重补贴,耗费资金以十亿元计,使其覆盖城市从十多个迅速扩展到数百个。本月17日,两家公司又同时停止了这场被人口口相传的“倒贴战”。有人说,两家公司联手动用巨资争夺用户,排斥了其他打车软件开发商的进入,涉嫌进行了不正当的竞争。我要向读者解释的是,倒贴用户的做法恰恰是有效的良性竞争。

常听到人们说“小的是美的”。姑勿论其对错,但至少“大的也可以是美的”,而典型的例子就是具有“网络效应”的标准或平台。语言,越多人说的,就越值得说;电话,越多人装的,就越值得装;电脑操作系统,越多人用的,就越值得用。这是说,具有“网络效应”的标准或平台,其对单个用户而言的价值,是随着其用户总数的增加而提高的。

对“小而美”的偏好,使许多人对美国政府当年强行分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给予了不恰当的褒奖。AT&T 公司的历史与电话的历史一样悠久。1875年,发明家贝尔(A. Bell )在两位投资家贺巴德(G. Hubbard )和山德尔斯(T. Sanders )的帮助下,制造了第一台能传递语音的电话。在取得专利后,他们开始以出售专利使用许可的方式推广电话。电话交换机于1878年首次在纽黑文建成后,三年内就普及到了美国的各大城镇。到了1894年和1904年间,在美国开业的电话公司累计达到六千多家,电话用户超过三百万,但最大的问题是,这些电话公司的用户之间不能互联!直到1913年,AT&T 陆续收购这些公司,并建成全国的统一网络,这个问题才开始得到解决。

由于官员和法庭对“竞争”含义的误解——他们以为一定要把大公司分拆才算竞争——AT&T 公司在1982年遭到分拆,形成只许经营长途电话业务的AT&T 公司,以及7个分区经营本地电话业务的“区域性贝尔营运公司”(Regional Bell Operating Companies ),俗称小贝尔公司。分拆后,“本地”的范围划得越小,每通电话驳入长话网络的机会就越大,母公司AT&T 的收益就越大,而小贝尔公司的经营成本就越高。于是,怎样算是本地电话、怎样算长途电话,便成了这些分拆后的公司互相扯皮和抬杠等问题的源泉,而这种问题在过去统一的平台上是不存在的。

竞争的真正含义,不应该是强行拆开一个公司,让其内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竞争,而应该是让各家公司根据自主确定的规模和范式展开竞争。比如,后来兴起的卫星通信和光纤网络与有线电话之间的竞争,就属于这种“范式与范式”之间的竞争。这是说,武断地肢解网络(而不是鼓励网络之间竞争)往往会损害网络的价值递增效应。

问题是,网络越大,其价值也越高,参与其中的用户就越不愿意离开;那么当一个新的、更先进的、将会带来更高增值的标准或平台出现时,用户就会由于被旧的落后系统所锁定,而无法一齐迁移到新的标准或平台上,从而造成了效率损失。持有这种担心的学者认为这是由于“路径依赖”而形成的“市场失败”。

我们今天仍普遍使用的QWERTY 键盘布局,就经常被用作证据。事实是,QWERTY 布局最初是舒尔斯(C. Sholes )在1874年设计并投产的;据传说,为了防止老式打字机的连动杆挤压,这种布局刻意降低了打字效率。又据传说德沃夏克(A. Dvorak )在1932年发明了效率高得多的德沃夏克布局,但由于QWERTY 已经变成了人们的习惯,所以即使在今天键盘已经完全与连动杆无关的情况下,德沃夏克布局也仍然无法形成规模而得到普及。

针对这种传说,经济学家莱博维茨(S. Liebowitz )和马高雷斯(S. Margolis )作了详细考证,并于1990年在《法律经济学期刊》(the journal of and economics )上发表文章《键盘的寓言》( the fable of the keys )其结论是这根本不是什么市场失败的例子——当年各种键盘布局的竞赛此起彼伏,QWERTY 布局并不落后,而德沃夏克布局也没那么神,否则人们早就弃劣从优了。

假设市场上存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标准或平台,分别称为方案甲和方案乙,两者都具有正的网络效应,即参与的用户越多就越具价值,其中方案甲的价值,能从2人参与时的10元上升到10人参与时的20元,而方案乙的价值,则能从2人参与式的4元上升到10人参与时的34元。尽管当参与者增加到10人时,方案乙优于方案甲,但人们是否会由于方案甲的初期价值较高,而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被方案甲锁住而无法选择当用户数量增加后价值后来者居上的方案乙呢?

两位经济学家的回答是:取决于方案乙是否“有主”。如果方案乙是无主的,那它就会得不到推广而被废弃,而这不是“市场所造成的失败”,而是“缺乏市场所造成的失败”。反之,如果方案乙是有主的,那么其主就会设法先垫支部分未来收入,补贴方案乙的早期用户,从而推动方案乙尽快到达超越方案甲的盈利规模。在这个过程中,拥有标准或平台的产权、从而形成动力、努力预测未来收益、筹资补贴先到用户、从而扩大网络规模、提高网络增值速度等环节,恰恰是市场挣脱“路径依赖陷阱”的关键步骤。

由此看来,“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两家公司补贴用户的行为就是完全合理的。不论出租车司机还是乘客,都不希望出现几十家打车软件在市场上并存、用户不得不在它们之间频繁切换的局面。只有书呆子才会向往那种只存在于经济学教科书里的“理想竞争状态”。打车软件公司在短期内出资引诱顾客加入的做法,不仅体现了这个新兴产业内部的激烈竞争,而且激励了市场提前正确选择较优的打车平台。不论孰胜孰负,两家公司的策略,都应该得到充分阐释、理解和支持。

反垄断法拓宽寻租之门

2007年9月10日

传说中的“市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中国版经过13年的酝酿,今天(2007年8月31日)正式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并定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过去多年,我对反垄断法(主要是对美国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不遗余力地介绍和批评,认为若在中国引入该法,无论怎样雕琢条文的枝节,它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比正面影响大得多。之所以格外关注,是因为它特别容易引起人们不切实际的期待,特别容易赢得本该反对它的经济学者的支持,也特别容易产生种种与其支持者的愿望背道而驰的结果。今天反垄断法在中国正式落地,我认为不是国人“学习和反思反垄断法”到了尾声,也不是即将进入尾声,而只是刚刚拉开了序幕。

在这篇文章中,让我连贯地叙述以下密切联系的主题:一,国内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普遍低估了反垄断法的微妙,自负地以为经济学可以正确地指导反垄断法实践;二,就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而言,经济学均未提供可靠和可操作的理论依据;三,就《反垄断法》的限定条件而言,每条规定都留下了宽松而模糊的赦免条款,给反垄断执行机构留下了极大的酌情权;四,就《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而言,行政垄断反而得到了法律形式的豁免和确认;五,就《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的设置而言,司法机构的职能重叠,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结局的不确定性;六,非行政垄断的市场领域将涌现寻租活动。

一、学者普遍自负

九年前,我开始在专栏文章中批评美国的反垄断法。八年前,央视《经济半小时》邀请我上京,与当时“挑战微软霸权”的方兴东对话。因为其中涉及反垄断法问题,编辑要我推荐几位支持我观点的中国经济学者。事前没有任何沟通,我只能凭感觉。假如我推荐的人,到头来反对我,那是双料尴尬。

找谁呢?我最有信心的是周其仁和张维迎两位老师。可是,央视告诉我,他俩都不在。我于是去拜访茅于轼老师。谈到微软和垄断,茅老师给我介绍如何用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的平方根来确定垄断程度,然后根据成本计算合理利润,从而让政府来管致垄断。在座的老同学尹忠东回答:“要是这样来处理垄断,垄断者还会有积极性去控制成本吗?”

后来,央视找了盛洪老师。他的原话是:“我们如果放弃建立反垄断法的权利,微软就会哈哈大笑。”电视播出来,还印在《南方周末》上。茅于轼被公认是市场经济的旗手,而盛洪因为翻译了科斯的著作还被科斯邀请到芝加哥大学呆过半年。恰恰因为这样,他们对反垄断法的观点才深深刺痛了我。我跟一位熟悉科斯思想的经济学家谈起此事,他打趣说:“跟科斯握过手的人都不应该赞成反垄断法。”

去年,我到哥伦比亚大学旁听一场演讲。演讲者王晓晔教授,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我问王教授:“中国的反垄断法,将通过什么机制来确保‘反垄断执行机构’具备充分知识,以裁决哪一种商业行为有利或不利于市场竞争?”王教授略显惊讶:“知识?你是说知?我们在反垄断法问题上已经掌握了大量知识。在场很多人都是法律专家。我们有知识,但我们还要去训练。我们需要训练出大量法律人才,来进行反垄断法的执法。”

我不怀疑上述三位学者对市场经济的支持。一年多前,我请朋友将国内市面销售的反垄断书籍搜集起来。这批书籍中,虽然什么“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什么“反垄断法可以维护竞争秩序”之类的空话抄来抄去、此起彼伏,而真正深入美国卷帙浩繁的案例,了解究竟反垄断法干了些什么的作者凤毛麟角,但我也不怀疑这批书籍的每个作者,都是睿翼维护竞争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是,大部分人低估了反垄断政策的微妙,不知道经济学对大量商业行为仍然处于无知的状态,而在无知的状态中大刀阔斧地搞反垄断,必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

到了大众媒体那里,反垄断法简直就成了许愿树。人们不仅一厢情愿地想用反垄断法来撼动行政垄断,还想用它来对付外国企业势力的经济渗透,用它来压抑因需求增加而导致的春运车票涨价,用它来抑制因时局变化而导致的能源涨价,还要用它来抑制因通货膨胀而导致的房价、肉价、菜价和面价的上涨。在他们看来,任何“价高量少质低”的经济问题,根源都在于黑心商人狼狈为奸;而实施反垄断法,就能把坏人抓出来,把问题解决好。

二、经济学未对反垄断法提供支持

产业经济大师德姆塞茨(H. Demsetz )在纪念谢尔曼法颁布100周年的会议上致辞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们对竞争的理解中,还没有出现与反托拉斯有关系的内容”(We do not possess an antitrust - relevant understanding of competition. )。这不是说经济学还未曾去观察和解释竞争过程,也不是说经济学者还根本不理解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而是说,随着经济学对市场、产业组织和竞争过程的深入研究,经济学家仍然不能对过去一百多年反垄断政策的所作所为,找到确凿的理论支持。

拿着刚颁布的《反垄断法》,让我们先看粗枝大叶,然后再看细节末梢。整部法律要处理的核心课题有三个:(一)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即说清楚什么是垄断;(二)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规定禁止垄断者从事何种行为;(三)界定“垄断协议”,即规定禁止垄断者或非垄断者从事何种行为。让我逐一说明,为什么经济学对这三个课题均不提供理论支持。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加限制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

这样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极其生硬的,但实质上是授予了执法者无限的酌情权,让他们随意认定调查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市场份额”直接取决于“相关市场”的划定,而什么才是“相关市场”,根本就没有标准可言。退一万步说,即使一个企业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济学上也无法推断这是反竞争或损害效率的。在无数的场合,由于约束条件和产业结构的特点,恰恰是激烈竞争才导致成功企业的规模,而企业必须具备规模才可能带来效率。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将上述行为视为反竞争和损害效率,并试图以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划的想法,是缺乏经济学基础的支持的。理由是:任何企业,包括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无法仅仅通过从事上述行为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成交价格总是通过供求关系相互作用自发形成的,而从来不是根据某些人的一厢情愿设定的。即使是垄断者,也只存在一个价格能令其利润达到最大,过高或过低的定价都会使他自己受损,更不用说拒绝交易了。更何况,由于顾客的需求强弱总是参差不齐的,所以企业交易上实施“差别待遇”,就几乎总是能够促进竞争和效率。这是说,当反垄断法执行者认为自己看到了价格过高、过低、不公平、拒绝交易、搭售商品和差别待遇等市场现象时,经济学能够做到的,是向他解释为什么企业和消费者都自愿在那样的条件下行事并互惠互利,而不是向他提供指南,让他去修理别人的行为。

关于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

《反垄断法》还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确,在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初期,即20世纪60年代前,上述大部分商业行为都是以“本身原则”被法庭判定为违法的。所谓“本身原则”,就是像“闯红灯”一样,法庭一旦认定了行为事实,那么不管当事人持什么理由违规,都算违规。采用“本身原则”,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有充分理据在事前就断定,要管制的行为肯定有害,或在概率上肯定弊大于利。如果缺乏这样的确定性,就应该舍弃“本身原则”,转而采用“理性原则”,即一种行为是否被裁定为违法,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得酌情考虑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后果。

然而,随着经济学对企业行为的深入解释,那些一度被肯定地认为是反竞争和损害效率的商业行为,逐渐被人们看清其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的一面。结果,“本身原则”逐渐被“理性原则”取代。具体地说,企业协同固定或变更价格,可能是由于它们的产品规格接近,每家企业都是“受价者”而导致的。例如,最近方便面厂商的集体提价,显然是它们共同受到通胀压力影响的结果,而不是出于贪婪而进行勾结使然。另外,分割市场和限定转售价格,也可能是厂商为了刺激它们在价格以外进行竞争的制度安排。今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罕有地推翻自己在1911年对“迈尔斯博士(Dr. Miles )医药公司案”的判决,其理由恰恰就是大量经济学研究表明,价格上的锁定有利于促进服务上的竞争。

综上所述,对于《反垄断法》要处理的三大课题,即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界定“垄断协议”,经济学要么不能提供理论支持,要么提供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例如,经济学显然不提供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而至于禁止“协同调整价格”、“搭售”、“分割市场”、“区别待遇”和“规定最低零售价”等做法,经济学的见解恰恰是与反垄断政策背道而驰的。在一般情况下,面对各种较不寻常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是不理解,而不是看懂了而且知道更优胜的方案在哪里。

三、反垄断双语贯穿条文

必须马上指出,《反垄断法》为其规定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随即附加了赦免条款,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原因之一,是立法者认为被提及的商业行为,既有促进竞争的时候,又有抑制竞争的时候,所以故意留下斟酌余地。换句话说,它是在有关规定中明确,司法过程将按“理性原则”进行。

例如,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文中,虽然没有限定性的词语,但由于“相关市场”的划定的酌情权完全在执法者手里,所以这个规定也就留下了斟酌余地。再例如,在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了一系列垄断协议形式后,第15条就随即列明了对应的赦免条款:

只要能证明是为了改进技术,或开发新产品,或提高产品质量,或提高竞争效率,或节约能源,或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就能赦免。

又例如,第17条在禁止一连串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都一概加上了“不公平的”或“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定,所以只要执法者认为“公平”或“有正当理由”,该条款涉及的商业行为也可以得到赦免。

这种结构上诸如“本法禁止某某垄断行为,但若它确实有助提高效率,便不属垄断行为”式的条文和论断,在美国和其他各国反垄断的百年实践中其实随处可见,常被称为“反垄断双语”(double - talk )。这不仅说明反垄断法还拿不准究竟要反什么,更说明咬文嚼字是反垄断司法的特征。毕竟,是不是“为了改进技术”或“为了提高竞争效率”,难有明确标准。由于《反垄断法》中存在大量反垄断双语,将来政府和企业可能要付出数以亿计的金钱,来让经济学家、律师、媒体从业者和政府官员进行咬文嚼字。

四、行政垄断享受豁免

目前《反垄断法》为其规定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立刻附加了赦免条款,其第二个原因,是要以法律形式保护大部分现行的行政垄断。我曾经一再强调,唯一应该反对的垄断,就是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如果解除了政府保护,市场上出现的一切似乎是垄断的竞争形态,其实都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要拆除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并不能寄希望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只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无论法律地位还是执法力度,都是微不足道的。不幸而言中。细看《反垄断法》,期待靠反垄断法来对付行政垄断的人会大失所望。

第4条定下政府干预的基调: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7条对行政垄断做出豁免:

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这样,电信、航空、邮政、烟草、能源、电力等行业就都有可能完全解脱。不少人一直以为,推出反垄断法这样的庞然大物,至少替他们争取一点诸如“免双向收费”这样的蝇头小利。看过这条规定,他们作何感想?

此外,《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两者给予了明显的区别对待。对于“市场垄断”,即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垄断者,《反垄断法》明确的规定了禁止其从事的行为,如第13、14和17条。但是,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其从事的行为,而是先默许其行为,然后对其行为的效果提出了要求。例如,第7条在确立了行政垄断的合法合理性后,《反垄断法》提出: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里,“控制地位”和“专营专卖”本身显然不视作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

只是在一些不涉及行政垄断的领域,《反垄断法》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作出了规制。第33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妨碍商品在其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包括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项目”、不得“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这些规定本身都是积极的,一般有利于促进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问题在于第33条与前述第4条如何协调,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与地方政府行政力量如何抗衡。

五、执法机构职能重叠

第9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第10条规定: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反垄断委员会不仅负责《反垄断法》的细节完善工作,还负责和指导反垄断的工作。这与负责执法工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产生了职能重叠。这种设置,将给反垄断法司法结果带来更大的不可预测性。

撇开具体条文的优劣对错,不论反垄断法如何规制企业的行为,它的司法结果越是容易被有关当事人预测,司法成本就越低,对经济运行的行政干扰就越少。相反,要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依法办事,但读完法律后仍然不知道自己将要进行的商业活动是否违法,其结果不仅涉及两个执法部门,而且也与自己的公关效果有关,那么整个反垄断法的司法成本就会变得相当高昂。不怕明确规定,就怕没有明确规定,这是许多企业的忧虑。

例如《反垄断法》对企业集中规定了报批程序。我们知道,企业间的收购和合并计划,往往要经过精心的论证、艰苦的谈判、时机的配合以及严格的保密过程。无论成败,都要花费巨额的成本,而相关消息也往往会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因此,立法者有必要帮助当事人在事前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其计划被批准的可能性。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在实施反垄断法的同时,制定、颁布和定期修订各门类的《反垄断法执行指南》,其中当然包括“合并指南”,从而让企业衡量难易,避免企业和执法者双方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目前,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地都有类似的指南。我认为,在实施包含大量反垄断双语的《反垄断法》前,应该配备内容较详尽且标准较清楚的《执行指南》,才能缓解司法结局难以预测带来的副作用。

六、寻租活动将大增

反垄断法历来含糊,原因是很多重的。首先,是因为人们对产业安排的认识肤浅,同时又对自己的知识过份自信。对此,科斯(R. H. Coase )说过两段精彩的评论。一是:“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假如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二是:“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其次,由于反垄断法摆在那里,法定和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摆在那里,原告和被告的巨大经济利益摆在那里,于是在一些明明不可能有答案的地方,人们也不得不假装存在答案,并热衷于提供答案。科斯说:“经济学家被吸引到经济运营的真实问题上来,无疑是件好事。但另一方面,很不幸的是,要是你提供不了答案,就无法影响经济政策。结果,人们就被迫成为经济学政客,即那些明明在没有答案的情况下还要提供答案的人。”

再有,为了不触及现有行政垄断主体,《反垄断法》正式免除了行政垄断结构的责任。几乎每项规定都有相应的非常宽泛的赦免条款。使得反垄断执行机构的酌情空间非常巨大。功能有所重叠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反垄断司法结局的不可预测性。巨大的灰色地带将迫使企业间的竞争,从力争满足消费者的方式,转为力争说服反垄断官员的方式。即从致力于创造利润,转为致力于寻租。

用一句话概括我对《反垄断法》的评论:在行政垄断得到豁免的同时,《反垄断法》将给竞争的市场领域引入一个权力将迅速膨胀的行政机构,非行政垄断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寻租活动将大大增加。

反垄断只有一招

2001年6月11日

最近《南方周末》等媒体,邀请国内的经济学家,就如何拆除行业垄断发表看法和建议。常见的内容,第一是说垄断的特征,说垄断如何使社会利益受损;第二是建议如何分拆现有的垄断企业;第三是建议如何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作出某种管制,尤其是价格管制和建立反垄断法。

这些言论大部分有谬误,这些建议基本上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要拆除国内的垄断,最有效的办法只要一招,易如反掌,就是什么也不管那就够了。

垄断本身是正常现象

首先,国内的传播媒体和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本身是罪恶的,它会带来社会的损失;而理想的状况,水远是完全竞争的状态。

这种看法错了。垄断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它是指供应商有能力左右“价格”和“产量”。举目所见,所有分散在不同地点的零售商,所有提供有差异产品的厂商,都具备这种能力。他们全都是“觅价者”,即“垄断者”。这两个词,一个好听点,另一个难听点,但所指完全相同。学完基础经济学的人,是不应该认为它们有什么差别的。

任可反对“垄断”(“觅价”)本身的人,其实质,就是主张产品不能有任何差异,或主张产品必须在集中的市场进行买卖。只有那样,即只有当任何产品都像股票市场上无差异的同种股票那样,才有可能消灭垄断(“觅价”)现象,可是,任何产品都没有差别,那是多么乏味的世界啊。

记住,要反对的并不是“垄断”(“觅价”)本身,因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现象。“垄断”(“觅价”)的成因有多种,包括天赋、产品差异、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场所分散、人为准入障碍等等。在众多的成因中,我们只反对一种成因,那就是“人为准入障碍”,换言之,我们只反对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业壁垒。

分拆和管制适得其反

症状要看得准,措施才有效。很多学者对垄断现象看不准。例如,有人说,判断一家厂商是否垄断,要看它占市场的份额,看这一份额是否超过某个百分比。这种观点错在两个地方。第一,市场的范围总是无法清楚界定的,既然如此,你怎么算份额呢?第二,就算市场上只有一家“可见”的厂商,但暗中仍然可能有无数潜在的厂商伺机进入,那仍然是竞争的市场。竞争与否,是不能光看“可见”的商个数的。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的措施,那就是“奏数”——用强制的办法,凑足市场上商的数目。而数目多少才算“理想”,那要看他们的喜好,尽管他们声称那个数目是“科学地论证”出来的。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分拆,或由政府操办另外几家对抗的企业。但问题在于,这些分拆后的企业,或新建的企业,也仍然是得到行政手段保护的垄断企业。

另一类学者认为,衡量垄断与否的标准,要看一个企业有没有攫取“垄断利润”或“过高利润”。而到底利润多少才算“过高”,其实也只是看这些学者的喜好,尽管他们会煞有介事地论证一番。问题是他们完全不明白,今天的“利润”会转化为明天的“成本”。如果以成本的高低来界定利润的合理性,那么企业只要把成本打高,把员工的亲戚朋友都送去度假,就能使利润变得“合理”了。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措施,就是价格管制。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如对电信或医药服务的资费作硬性规定),只能使问题变得更糟。没错,资费可以强制,但服务质量和数量不可以强制啊。你只管住了价格这一头,却无法管住垄断企业供应的那一头。由“政府”来管“垄断企业”,从来没有好结果。美国的加州,说是搞改革对付垄断企业,其实是在搞政府的电力价格管制,结果是大范围、长时间的停电。

还有些学者,上述两种错误一起犯。他们提出了错误的“一揽子”措施——建立“反垄断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建议,因为提这样建议的人没有意识到,“反垄断法”会极大地强化政府干预市场的能力。美国的例子表明,“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大部分垄断,往往都是合理的垄断,而恰恰该反对的那些垄断,即由政府行政保护所孕育的垄断,则逍遥法外,得到豁免。

反对垄断的独步单方

要死死咬紧一点,就是“人为准入障碍”,那才是“垄断问题”的唯一症结。其他都是似是而非的。“垄断”(即“觅价”)是正常的,普遍的经济现象,我们不反对。垄断有很多成因,我们反对且只反对其中一种成因,那就是政府的行政保护和进入壁垒。

既然是反对行业行政入口的障碍,就根本不需要设立复杂的反垄断法,也不需要主管部门连同各路经济学家张罗“分拆”或“价格管制”事宜(尽管这些工作看起来蛮有使命感)。什么都不需要,只需要有一纸文件,上面写着“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某某业务”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学经济学对个人的好处,三种人不适合学金融(5)

股价不可预测

2015年4月14日

股价是否可以预测?研究股价的历史变化,是否有助于推测其未来变化?这是耐人寻味的问题。如果说研究历史对预测未来一点帮助都没有,那我们为什么还要研究学问?我们之所以研究学问,归根结蒂是相信现象背后存在规律的缘故。但是,如果说研究了股票价格的历史就有助于预测股票的未来价格,那经济学家早就成为亿万富豪了,怎么还会在学校里教书?

商品或资源分为易耗品和耐用品两大类。鸡蛋一口就吃了,算易耗品;油画不能一口吃了,得花时间才能欣赏,是耐用品。以此类推,果树、房屋、汽车、外语能力乃至家长养育的子女,由于一概须在时间流逝中发挥功能,所以都是耐用品。

耐用品的现值,取决于人们对其未来效用的预期。一棵果树,如果将来每年都能结果子,那么人们认为这些果子有多大现值,果树就有多大的现值。请注意,不是能结多少果子,果树就有多大的现值;而是人们认为将来结出的果子有多大价值,果树就有多大现值。而且,也不是果树的真实产量决定果树的现值,而是人们预期的产量的现值,决定了果树的现值。简而言之,耐用品的现值完全建立在人们对未来的主观估计上,主观估计发生变化,耐用品的现值就发生变化。

这是两个并行而独立的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在这里,一切都是按照自然规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另一个是观念世界,人们时刻在形成、比较、交换和修正对未来的预期,这些预期的变化直接决定着资源现值的变化。价格不属于前者,而是属于后者。不是“事物的发展变化”影响了价格的变动,而是“人们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认识的变化”决定了价格的变动;不是说事物发展是没有规律的,而是说认识的变化是没有规律的。

事物发展有规律,我们也能逐渐认识一些规律,但我们无法预知新的知识。可以预知的知识,就不再是新知识。哲学家波普尔爵士(Sir Karl Popper )在其名著《历史决定论的贫困》( The Poverty of Historicism )中有过经典的推断:只要知识是增长的,那就必定有部分知识是我们明天才知道而今天不知道的,那既然社会发展是受我们的知识影响的,那么社会的发展(而不是自然界的发展)就是不可预测的。同样道理,既然总有部分知识是不可以预知的,那么由知识所决定的资产的未来价格也就不可预知。

观念一变,价格就变。从事物变化,到观念变化,再到价格变化,间隔可以是极短的。如果人们忽然相信果子能治病,那么果树的现值也就马上上升,用不着等到果子长成;如果果树被台风吹倒,那么果树的现值也就会立即下跌,而不会等到收成的时候才下跌。

2013年9月18日下午2点整,位于华盛顿的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决定继续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向市场注入货币。这一决定引起了黄金价格的上涨。有意思的是,但凡华盛顿传出的消息,要经2毫秒才能到达较近的纽约,而要经过7毫秒才能到达较远的芝加哥。但这一次,在芝加哥有价值8亿美元的期货合同,比纽约提前了5-7毫秒率先入场。联邦储备金因此成立了特别小组调查消息泄露的可能。

人们对信息的攫取是不遗余力的,阿尔钦在20世纪50年代,曾经是兰德公司(RAND )雇佣的第一位经济学家。当时兰德公司内部,人们好奇氢弹是用哪种金属制造的,而锂、铍、钍和其他金属都有可能。这可是军事秘密!阿尔钦于是跑去看了一下生产这几种金属的企业的股价,发现只有一家工厂的股价在短短几个月内就从2-3美元暴涨到了13美元。阿尔钦写了篇叫《股市露天机》( The Stock Market Speaks )的文章,在兰德公司内部传阅。上级旋即要求他收回。隔了几个月,氢弹试爆成功,那家工厂的股价也稳了下来。

逐利的动机,驱使人们咀嚼所有信息。经济学家法马(Eu - gene Fama )就因为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es ),获得了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法马认为,资产的价格已经反映了关于该资产的内在价值的所有可得信息,所以(1)去研究价格的历史对预算股价没有帮助,(2)去研究公开信息对预测股价可能也没有帮助,而(3)即使寻找内幕信息对预测股价也还是没有帮助。有效市场假说的含义是,所有的消息其实都早被泄露和消化了。

同年共享该奖的另外一位经济学家席勒(Robert Shiller )的研究结论似乎相反,他指出:资产的价格波动存在着大量非理性现象;也就是说,价格并非总是反映资产价值的客观而准确的指标。有些人开玩笑说,诺奖评审委员会由于无法分解两人的观点孰对孰错,所以就把诺奖同时颁给他们。但实际上,只要仔细考虑,就能看出两人的观点并无对立之处。

应该这样理解:人常常不理性,但不理性行为一旦被识别,这种识别就成了新的知识,就会被其他人理性地运用。席勒说股市里的人会“过度反应”或“惯性行动”。当然如此。问题是,惯性行动止于何处,而过度反应又从何处开始,在现实中是很难提前预测的;而只要它们变得可以预测,这种预测就会马上成为“可得的信息”并为人所用。如果大跌之后会出现过度下跌是一种可重复观察的现象,那马上就有人以此知识来牟利,而资产价格也就能马上反映这种新的认识。

除非你总能在新消息出现后的几毫秒内就抢先获悉并恰如其分地作出评估,否则你不可能准确预测任何一种资产——包括股票——的未来价格。

利率由谁制定

2015年10月11日

为了解释利率的形成,就先要重温价格究竟是谁制定的:价格是由由无数人的供求共同决定的。供求是支配着每宗交易的强大经济力量;与其说有谁“决定”了价格,不如说买卖双方“汇报”了被那股强大经济力量决定了的价格。

利率呢?利率也是价格中的一种,它是由无数人“不耐”(impatience )共同决定的。由于不耐,也就是急躁,人们总想早点享受,于是出现了“现货”与“期货”的交换;也正是由于不耐,离今天越远的“期货”,其价值就越低。因此,若要达成“现货”与“期货”的交易,“期货”的数量就必须比“现货”的数量大,其中的差额便决定了利率的高低。

有人认为利率现象存在,是因为社会在进步,投资会有回报。这种理解不对。一个社会即使没有进步,投资即使没有回报,资源即使日见贫乏,利率也仍然存在。在兵荒马乱的年代,前景黯淡,朝不保夕,“有酒今朝醉”的生活方式盛行,真实利率就因此上升,而不是下降。

反过来,投资回报即使提高,也不会推高利率。设想有人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能让每斤饲料增产十倍猪肉。回报率高了十倍,试问利率会因此上升吗?不会。只要“不耐”程度不变,利率就不变。变的是“期货”与“现值”。新技术会改变人们对未来猪肉产量“期望”,这改变了的“期望”,会以不变的利率折现为新的“现值”,加到新技术所有者的腰包里去。

只有“不耐”增加,才会提高利率。“不耐”增加,意味着社会上更多人需要“现货”,更少人愿意接受“期货”。一幢刚盖好的使用期为50年的房子,假如社会变得急躁了,那么这幢房子往后49年能提供的服务,其价值在今天看就下降了。使用期越长的物品,由于利率升高而产生的贬值就越严重,这是因为该物品大部分价值都分布在未来,而不是集中在现在。

有人说利率升高会打击买房子的热情,那是对的。但这不是因为按揭供楼得多交一点货币利息的缘故。要是货币利率上升是因为“通胀预期”而不是“不耐加剧”引起的,那就更应该买房才是。利率升高之所以会打击买房的热情,是因为房子这种耐用品,其价格大部分分布在未来,其现值会因利率升高而跌得厉害。

不耐程度决定了期货的现价,从而决定了真实利率。美国短期国库券(treasury bill )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生动地表明,正是市场的不耐程度——而不是某个人或组织的意愿——决定了期货的现价,从而决定了真实利率的高低。

美国国库卷的到期日和届时能兑现的金额是事先确定的。一张半年期的1000元国库卷,表示持有者26周后能从美国政府手上换回1000美元。那它今天值多少钱?答案是:低于1000美元,具体数目由市场套利行为决定。

市场越急躁,这份“期货”——26周后的1000元美钞——的现价就越低,较大的差价反映了较高的利率;反之,市场越耐心,其现价就越高,即越接近1000美元,较小的差价反映了较低的利率。不管怎样,正是市场的炒买炒卖决定了债券的现价,从而决定了市场利率。一般地说,利率是无数人在买卖他们的“现在”和“未来”所共同产生的结果。

我们比照一下“汇率”和“利率”。各国中央银行可以主宰货币发行量,结果是各国汇率参差不齐。例如,英镑兑人民币是以一当十,兑日元则是以一当百的水平。但利率是比率,它不受货币量水平的影响。事实上,市场上各种借贷的利率非常接近。若把条款和风险考虑进去,全球利率时刻都趋于相等!

向费雪致敬

2005年11月8日

在这里谈利息理论,感觉特别过瘾。正是知道有很多不同意见,才有必要直陈自己的心得。认为美联储不能操纵经济走势的经济学者数之不尽,而在对利息的精确理解上,与我相同的则至少包括阿尔钦(A. A. Alchian )和拉发(A. B. Laffer )。我更相信,这知识的源头来自20世纪初奥地利经济学派(AustrianSchool of Economics )对资本理论的研究,尤其是费雪(I. Fisher )的贡献。

我同意,有些经济学原理和应用,只要听别人三言两语地说上几句,然后回家简练揣摩,就可以得出八九不离十的共识。当年我刚学得一点价格理论,就觉得自己锤子在手,目光所及都是钉。得知弗里德曼(D. Friedman )认为连警察和法庭都可以由市场提供,我便想两个小时,想其论证的细节,等他的书寄到,看看果然不出意外。

但是,有些经济学原理,自己琢磨几乎难免浑浑噩噩,终须要高人指点,才能豁然开朗。读本科时,我选修第一门经济学,老师说需求曲线有时向上,因为“炫耀品”是越贵越好卖的,而这现象属于什么逻辑悖论,构成了对经济学的什么威胁。直到我读到阿尔钦的讲解,才如梦初醒,明白几乎每本教科书教的都是以讹传讹。

还有一些经济学原理,是自己不仅始于浑浑噩噩、似懂非懂的状态,而且尽管高人在前,娓娓道来,也还要一年半载才逐渐明白过来的。这时就非五体投地不可了。对我来说费雪的利息理论就是例子之一。

费雪的不朽贡献,是坚实地奠定了利息理论,并澄清了一些流传甚广的谬误。例如,很多人把货币的价格看成是利息,这是错的。金钱的价格不是利息,而是购买力。换言之,一块美金能买一瓶汽水,也同样可以看作是用汽水来买金钱。买家和卖家地位相同,需求与供给没有根本区别,这才是扎实的价格分析框架。

又例如,很多人认为利息是货币世界里特有的现象,这也是错的。利息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现象之一。它起源于人的不耐,不依赖于货币的存在。有趣的问题是:在没有货币的社会,或在禁止收取利息的社会,如何观察利率的变化?答案是:观察耐用品与易耗品比价的变化。如果草寮难对瓦房升值,则利率上升;反之则利率下降。

同样的道理,假如牛奶相对干酪升值,则说明利率上升。因为干酪是未来商品,所以只有当利率下降时,干酪才会相对升值;而当人们把更多用于即时消费的牛奶用来生产未来才制成的干酪时,牛奶相对减少了,其价格也就相对上升了。那葡萄相对葡萄酒升值呢,读者可以照样画葫芦了。

很多人把一项资产的价值,看作是过去对这项资产的投入成本,这也是错的。当然,会计都是这么做账的。但经济学不这么看。一项资产的价值,总是它未来收入川流的折现,而过去投入的成本是沉没成本,不论大小都不影响资产的现值。将来我会应用这个观点,去解释为什么一些国有资产须要“贱卖”。

有人认为必须要有投资增值的机会,才会产生利率,这也是错的。赌徒输光了钱,把手表拿去典当,下个月发了工资再把手表赎回来,这过程并没有什么投资增值,因为一切收入和支出都是意料中事。只要赌徒和当铺在时间偏好上有差异,就可以产生交易。

有趣的例子多如牛毛。事实上,利率影响极其深远,只要与时间有关的现象,都涉及利息。在所谓“日常的经济学”中,利息概念与供求概念并重。然而,由于收入、回投、回报率、利润和亏损等一系列相关概念非常含糊,容易使人望文生义,以致利息理论一直不清楚,直到有了费雪才井然起来。所以,我们要问向费雪致敬!

低碳之争

2011年3月14日

近年备受瞩目的“全球变暖”争议,可不仅限于气象领域,事实上,除了对统计和因果逻辑作评论外,经济学者还可以从产权和外部性、市场与政府、征税与配额、利息率选取以及造势者行为分析等角度,为争议作出贡献。让我挑选几项作解释。

有位私人老板,买了大片荒地,当中还有鱼塘。可他既不开发,也不养殖,只是闲置。那是为什么?答案有趣:他经营的采石场就在那片荒地旁边。他把荒地买下来是为了防止别人建造住宅后诱发“噪音”的纠纷。当然,他购买荒地的费用,实际上是由购买石材的最终消费者支付的。

这是说,污染问题本身并非大不了。一方面,人类的生产活动肯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这种污染可能是无法逆转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停止生产活动,那么人们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而人的生命的流逝,本身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恰当的问题不是“是否应该停止污染”,而是“如何在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之间取得平衡”。

在这个采石场的例子中,只要周边资源的产权有清晰的界定,即法律规定了污染者要负上侵权责任,那么污染者就可以作选择:要么停止业务,要么改造设备以减少污染,要么对受害者提补偿,要么把周边的产权都买下来,从而“内化”生产过程的“外部负作用”。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实际上是石材的消费者与潜在的住宅居民在通过竞价来定夺这块荒地的用途。换言之,如果当地房地产的价格足够高,那采石场就不得不减产甚至停工,而那块荒地就会用来盖房。

这种“产权界定兼内化外部负作用”的对策非常漂亮,能解决诸如嗓音污染、森林消失和物种灭绝等范围可控的环境和生态问题。问题是,随着污染的范围扩大,如受污染的河流从一个省流到另一个省,受污染的大气从一个国家飘到另一个国家,“产权加市场”的对策就会逐渐失效,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再也无法清晰地界定产权,而且是由于省际、国际、甚至洲际的纠分也难以用一个价格来摆平的缘故。

“低碳减排”争议,恰恰就处于这样的情景。假如人类因生产和生活制造的二氧化碳排放,确实是全球变暖趋势的直接原因,那么某些法律经济学者提出的纯市场化的解决方案,就不可能解决这种涉及全球的污染问题。根本原因有二。其一,因为只有一个地球,不可能像“内化”嗓音那样“内化”全球的污染,不可能让生产者把地球买下来,让人类搬到另外一个星球去居住。其二,我们的子孙后代还未出生,所以无法与我们进行谈判和竞价,我们也就无从知道适当的污染程度应该在哪里。

要马上补充,市场不能解决“低碳”问题,并不意味着政府管制就必定可以解决,因为管制者同样无法确定适当的“度”应该在哪里。所以,最终可能需要市场与政府联手对付。问题是,不论“低碳减排”和“环境保护”等远大的人类目标是否合理和能否实现,“低碳”已经变成个人和团体牟利的工具,变成竞争的企业之间提高对方生产成本的理由,变成国家与国家之间政治较量的筹码,这时连学术都容易沦为政治的工具。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气候论者们由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通(Nicholas Stem )所撰写的报告(常称“斯通报告”)。该报告故意采用了一个完全不切实际的贴现率(远远低于市场贴现率水平)来论证如何应对气候变化。这种“造数”行为,遭到了经济学界的严厉批评,其中包括诺德豪斯(William Nordhaus )和墨非(Kevin Murphy )等经济学家。

懂得利息理论的朋友知道,在权衡今天的投资与未来的收益是否相称的过程中,利率的选取是举足轻重的。利率稍微变一下,结论就变了。若选取的利率过高,那就表示人们完全不顾未来,把明天当世界末日,这样投资就显得一钱不值;若选取的利率过低,那就表示人们长生不老,完全没有及时行乐的意愿,那要等海枯石烂才见效的投资也显得值得了。

这两个极端都不符合实际,事实上,市场的贴现率,恰恰是市场上无数人把自己的“眼前的享受和付出”与“未来的享受和付出”两者进行平衡而自发形成和汇总的结果,是最合理和准确的。在市场上,利率通常处于5%-15%的数量级,而“斯通报告”用以计算环保政策收益的利率,竟然低至0.1%,即接近为零。若改为采用市场利率,那么整个报告的论点和建议就都站不住脚了。

更重要的是,“低碳”问题即使在科学和事实层面,也同样不乏争议。首先,大气二氧化碳增加和全球变暖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有的话其方向是怎样的,究竟是升温导致二氧化碳增加,还是二氧化碳导致了升温,这些问题还缺乏共识。

其次,影响地球气温的因素成千上万,与其他大自然的作用力相比,人类因生产和生活方式改变而新增的碳排放,对“全球变暖”的边际推动作用,究竟绝对值有多大,它是否可以与斗转星移的作用力处于同一个数量级?恐怕还有没有确定的答案。

再有,人类造成的污染不限于碳一种,而其中某些污染,如硫的排放,会造成气候的变冷而不变暖,从而与二氧化碳的效果相抵消。从所周知,火山爆发也是硫排放的重要来源。两者相抵,地球究竟是变暖还是变冷,至今也没有取得共识。

最后,要严格证实“人类工业导致全球气温上升”这个命题,逻辑上需要一系列的论证要素的支持,包括“地球本身无冷暖周期和年间温差”,“工业前气温一直较低”,“工业后气温一直上升超过以往任何水平”,“工业期占地球史显著份额故具统计意义”,以及“停止工业气温就会下降”等。

然而上述各个环节都存在重大争议。例如,学者Fred Singer 和Denn Avery 所著的《每一千五百年不可抗拒的全球变暖》( Unstop pable Global Warming: Every 1500 Years )一书,就根据树木年轮、珊瑚、海沉积物和人类历史等,确定了六百个跨度约为一千五百年的变暖周期,尽管其原因未明,但显然都与1940年后才有的工业增排无关。地球史是以“亿”为单位的,而人类的工业污染历史则至多以“百”为单位,工业污染造成的对全球气温的边际影响的数据,并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意义。

我的观点是:假如碳排放导致全球变暖的威胁是真实的,那就不能仅仅依靠纯私有化和市场的方案来处理;但目前的状况是,在这一威胁尚未找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以前,它就已经成为各派角逐一己利益的幌子了。

纯利率影响文化品位

2004年1月1日

遇上元旦假期,重读弗里德曼夫妇的自传《两个幸运儿》( Two Lucky People )关于中国的部分。其中一个情节,令人掷卷而叹。

据说,一位到芝加哥大学跟弗里德曼念博士的中国学生,送过弗里德曼两幅不同时代的画。先是一幅古代中国画,后是一幅现代中国画。弗里德曼写道:“我们把两幅画都悬挂在公寓的墙上:古代中国画,精致、含蓄,是真美的作品;现代中国画,明亮、鲜艳,是不同的一类。”

我当然没有见过那两幅画,但明白弗里德曼在说什么,心里赞同他。不是我“照单全收”弗里德曼的艺术观点,我只知道他是个伟大的经济学家;也不是我对绘画有先入为主的偏好。而是因为,艺术家的品位深受其个人及其所处的社会的耐心的影响。孰优孰劣,虽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但我自己珍视后者。

大家未必知道,经济学不直接谈论“品位”,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经济学者如果拿品位变化来解释人的行为,就永远只有一句空话,没有验证余地。为什么有人喜欢读书?你说因为喜欢。那为什么有人不喜欢音乐?你说因为不喜欢。这样说了等于没说。

经济学者不谈无踪无影的“品位”,而是借助各种可以观测的“投资”,来解释各种“瘾”。比如,接受音乐熏陶的时间,就是对音乐享受所作的投资。接受熏陶的时间越长,对音乐理解力的投资就越大,听音乐所带来的享受就越大。听古典音乐与听流行音乐的享受不同,前者需要听者作更大的投资,才能产生更大的愉悦。

读书“瘾”也是一样。没有人生来就喜欢读书,得先在“阅读理解力”上作投资。要识字、要懂文法、要自己写过、要学过天文地理、懂得人情世故,要读得多,享受才能油然而生。有些人酷爱读书,要读书才够过瘾,而有些人则只看杂志,有些人看报纸就满足了,有些人只能看懂漫画,有些人就只看电视。对“阅读理解力”的投资不同,追求享受的方式就不同。

话说回来。品位既然与投资有关,就必然受利率的影响。我说的利率,不是搭上了货币因素的名义利率,而是体现全社会“急不可耐”程度的纯利率。纯利率无所不在,深刻地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

在纯利率高的地区,人们及时行乐,对未来不抱希望;他们宁愿马上就业,不愿继续深造;他们把抽烟看得比箍牙重要,大吃大喝比锻炼身体重要;他们没有陈酿美酒,不用石头砌房;他们把文物古董倒卖到利率低的地区,换来可以即时消费的金钱。

在文化艺术上,居高的纯利率,令文艺市场的品位变得低俗,令人们追求哗众取宠的效果,而不是谦和内秀的品质,因为要欣赏谦和内秀的作品,得付出悠长的时间和大量智力投资,对“急不可耐”的人来说,这么做显然不合算。

我藏有一些英文旧书,是学术上的经典,上个世纪初的版本,虽然旧了黄了,但装订依然扎实,纸质依然柔韧,版式依然落落大方。翻弄这样的书,使人感受到制作者对长远未来的自信——自信好书始终有人懂得欣赏。

我自己的文集就不同了。曾经遇到一位据说是颇有名气的设计师,他非要以吸引眼球为重,不是把书的尺寸做得格外古怪,就是要在封面上使用拼音,硬说没有英文字母点缀,汉字就无法摆得顺眼。我却认为,我的读者不是只懂拼音不懂汉字的小学生,拼音再好看,也绝对不能用。僵持不下,双方都乐意毁约。

跟香港从事出版的朋友谈起,大家都疑惑不解。要知道,中国当今的印刷技术不差,而深圳更是名列世界前茅的印刷基地,格调再高的图书,都可以在深圳制作。不过,那些精品,多是由外国设计师设计。问题是:中国的劳动力便宜,设计师为什么不愿意多花一点心思?

我现在的答案是:因为国内的纯利率还是居高不下,所以只有急功近利才是合理的选择。不论是读者还是设计师,在文化的鉴赏力上都缺乏充分投资,对文艺产品的长远价值也缺乏信心,所以整个文化市场充斥的,仍然是稍纵即逝的讨巧,而不是久经考验的推敲。文化品位的转变,取决于纯利率的下降,而那需要几代人对耐心的积累。

学经济学对个人的好处,三种人不适合学金融(6)

灾难预报与保险公司

2005年1月6日

圣诞节期间在印度洋沿岸出现海啸,吞噬了数十万人的生命,远近闻名的度假胜地,转瞬间成了被愁云惨雾笼罩的苦海。

这固然是天灾,但也是人祸。刚听到海啸和人命伤亡数字攀升的消息时,我是震惊;但听到多个国家的地震局官员至少两个小时前就探测到了地震,只是由于官僚作风延误了通报,而要避免悲剧,许多人只需要十五分钟就可以逃到安全的地方时,我的第一反应是:灾难预报的工作,应该交给市场化的保险公司操办。

这次海啸四十年不遇,四十年不算短。大家想想,假设海啸波及的八个国家的地震局官员,持续四十年,每年都发出一次误报,直到今年才说中,那我问:一,对地震局官员而言,97.5%的误报率能让他们保住乌纱帽吗?二,对于死难者而言,2.5%的准确率能说服他们听从警报,花15分钟跑到高处,躲一躲灭顶之灾吗?

答案是显然的:一方面,地震局官员不愿意承担这么高的误报率。为了降低误报率,他们大事化小,三缄其口,互相推诿;一旦出事,他们却不可能负起他人生命的责任。另一方面,同样的误报率——准确率——却能拯救数十万人的生命!游客没有理由不接受准确率高达2.5%的救命警告。换言之,各国地震局官员与老百姓的“利益严重不对称”,是这次海啸造成重大人命伤亡的重要原因。

有什么机制,能克服这种不对称?有!是市场化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职能,可以归结为三个环环相扣的部分,即准确评估风险的或然率,对投保者提出合理的行为约束,并分摊个别投保者遭遇的损失。这三合一的职能,完全适用于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预警。

首先,保险公司有强烈的动机,对天气、地震和海啸等自然灾害,进行恰如其分的探索、分析、评估、公布和预警工作。如果某个保险公司高估了灾害发生的概率,它就会向投保人索取过高的保费;这样,它就会被其他索取较低保费的保险公司赶出市场。反过来,如果低估了灾害的概率,它就必然会遇到意向不到的索赔,最终被自然灾害打败。

结果是精算。这已经是保险业的基本事实。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险种,就有不同的赔率,背后都有大量的专业知识和统计数据支持着。竞争中的保险公司,时刻都在孜孜不倦地修正着精算的结果,追求着对各种或然事件的更准确把握。

据说海啸前夕,印尼的地震局官员以传真方式向其实已经退休的内政官员通报情况,而澳大利亚使馆向另外某国使馆传递的消息,被认为不合乎外交惯例而被搁置。要是让市场竞争中的保险公司负责预测和预警,延误了就得支付天文数字的赔偿,它们至于连电话都不会用吗?

当然,如果让保险公司从事灾难预报,它们为了减少灾害引起的索赔,很可能会增加误报的次数,从而增加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问题是,误报不可能毫无节制地增加,因为保险公司之间有竞争,而减少误报,从而减少经济损失,也是保险公司的竞争目标之一。

更重要的是,预防灾害是有代价的。五年前,强烈飓风“弗洛伊德”吹袭美国,当风向未明朗之际,东南沿岸二百多万居民,在官方的敦促下紧急疏散。数以万计的汽车造成大塞车,被佛罗里达州政府称为和平时期最大规模的疏散行动,后来虽然证实天气预报错了,但紧急疏散的决定,绝不应该受到责备。

道理很简单,为了避免无法确知的意外和灾害,我们不得不在事前多付一点代价。从事后看,因为飓风并没有吹到,紧急疏散的确造成了诸多不便和经济损失;但若飓风真的吹到了居民区,那么你事后无论再作多少次疏散,也无法挽回飓风所造成的人命和财物损失。

再有,让保险公司来从事天气、地震和海啸的预报,还能加强对投保人的行为约束。不守规矩的投保人,得不到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对游客发出了警报,游客就有义务疏散,否则灾害一旦发生,投保人就得不到赔偿。这种由保险合约赋予的约束力,也有助于减少高危地区和高危时期的潜在伤亡。

愿死者安息,也愿市场机制能帮助加强人类追求知识和传递消息的动机!

保险机制的演进

2005年1月16日

印度洋沿岸多国遭遇海啸。惨重的伤亡,提升世人对预警和保险体系的关注。人们从天灾中获得启示:有人认为生命脆弱,应该珍惜和平;有人认为天灾无国界,国与国应该守望相助;而我从制度上看,强调保险机制在追求信息和分摊损失上的作用。

保险机制比保险公司的历史远为悠久、渗透更为广泛,是人类伟大的发明之一。在大部分时间里,它只是在自发地形成和延续,并没有经历有意的设计和执行。可能正因为这样,其运行机制和对社会冲突的协调作用,往往被低估了。

所谓保险机制,就是三个环环相扣的功能:准确评估风险的或然率,对投保者提出合理的行为约束,并分摊个别投保者遭遇的损失。任何同时具有上述三项功能的社会机制,都是有形或无形的保险机制。

家庭就是一种典型的保险机制。父母之所以担负起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督责任,不仅是出于对子女的爱护,也是为了降低子女潜在的保险索赔,因为子女一旦遭遇意外损失,全体家庭成员将共同分担。为了降低风险,家庭成员倾向于互相关心、互相监督。

我的老师威廉斯(W. E. Williams )对保险机制有个经典的运用。他第一堂课总是跟学生约法三章,规定谁的手机在课间响铃,坐在他左右两边的同学将要蒙受学期成绩下降一档的惩罚。于是,互相提醒成了同学们上课前的习惯。

一群学生坐在一起,听到手机响起,要确定到底是谁的手机,需要花费时间成本。而因为不容易被认定,学生就有麻痹大意的意图,这意图增进了最终有手机响起的概率。想有效地抑制手机响铃的机会,而不花费大量的调查费用,办法就是“株连”——所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几年前,重庆有市民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击伤。因无法确定花盆到底从哪一家坠落,这位受伤的市民便将整楼住户一齐推上法庭。法院后来作出判决,50家住户被判共同赔偿受害人14余万元。这件事曾经引起广泛争议,而我认为法官在判决中运用了“株连”的概念,不仅符合经济原则,其判例也有助于防患未然。

保险机制的实质,也是一种“株连”。一旦出现无人能事前准确预测的意外,那么意外的直接承受人可以得到预先约定的全额补偿,而意外造成的损失,将“株连”所有参加同种保险的投保人——是他们共同承担了某个个别人本来要独立承担的损失。

有趣的题目是:“9·11事件”中,两幢世贸大楼倒塌,谁是损失的承担者?世贸大楼的业主肯定不是,因为他们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是损失的承担者,因为纽约曼哈顿区和其他地区高楼的保险费将增加,保险公司可以征收足够的保费来应付赔偿。即使保险公司入不敷出,其损失也将由其投保的“再保险公司”支付。

那么,是高楼的租户吗?也不是。世贸大楼的租户——如《华尔街日报》——给业主支付的租金,最终是由这些租户的客户支付的。那么,《华尔街日报》的订阅者(如我)是世贸大楼倒塌的承受者吗?也不是,我的订阅费是从稿费中支付的。我不写稿,也就不订报了。到底谁是损失的承受者?

是全世界。因为社会广泛采用了层层的保险机制,世贸大楼倒塌的损失,实际“株连”了全世界人民,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分担了损失。每人承担的份额未必一样,但都小得微不足道。也正因为这个属性,保险机制又进一步得到了推广。

保险机制的另一项功能是规范行为。直观的例子是美国的驾车保险。在美国开车,司机普遍比我们国内小心得多。究其原因,是法律严格规定司机必须事先购买足够保险;而司机一旦违反交通规则,他要交纳的保费必定大增。虽然保险公司从不直接提醒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但它向投保人索取的歧视性保费,不折不扣表明了它的立场和分寸。

海啸发生后,我想到了保险机制。我的疑问是,为什么保险机制还停留在目前的规模,而没有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大自然的灾害连年发生,当中涉及巨额的生命和财物价值。保险公司只要在预测灾害的准确率上有半个百分点的改进,就能带来丰厚的利润。欧美的天气预报,早在几年前就走上了商业化的道路;而灾难预报与保险机制的紧密结合,还要等多久?

中国医疗保险的特点和症结

2000年12月7日

2000年12月1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第一阶段涉及10万人,预计将会陆续适用到200万退休人员和350万名在职人员身上。其他大城市也将颁布和实施类似的管理办法。

看一次病,时常比病本身更难受。人人都有过切肤的经验,不堪回首。现在陆续有些大城市推出“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读起来布局缜密、声势浩大,仿佛事情将会出现转机。不过,这恐怕只是“仿佛”而已。

这些“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是用来具体安排医药费从哪里来、花到哪里去的事宜的。其中的规定惊人地复杂:哪种企业的职工,什么时候参加工作,什么时候参加保险,什么时候退休,工资总额是多少,处于哪个年龄段,这种险谁交多少,那种险谁又交多少,患的是哪种病,急门诊还是住院,在当地还是在外地就诊,哪种病用哪个账户的钱,花光哪个账户才能接着花哪个账户,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这些统统都是“交保”和“付保”的参照标准。管理成本之庞大,可想而知。每间医院的收费处,将来恐怕需要由读这套“管理办法”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坐镇,才应付得来。

此外,这些管理办法的漏洞和灰色地带也很多:怎么核实工资总额?如何申请在外地看病?“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搬到其他城市后如何“等值转帐”?职工下岗又怎么办?这些都为将来的争执埋下了伏笔。不过,这些还算是次要的。

重要的是,这些森严的管理办法,实质上是强迫潜在的病人,从早年参加工作开始,一直到退休为止,将漫长一生用于医疗服务的资金,不间断地预先缴纳给一个“独家”医疗组织;这个行政组织,不可能为这笔基金带来高于市场利息率的增长,所以病人不必指望它所提供的保险服务,优胜于私营保险公司所设立的险种;而且,病人从此别无选择,只能够前往这个行政组织所指定的医院就诊。

一言以蔽之,这种医疗保险改革的四大特点是:独家、强制性、提前付款、指定消费。

体味到医疗质量低劣的人很多,但根子挖得往往不够深。药品贵,就诉诸“有关部门”下个文件;医疗费贵,就主张搞更庞大的“独家”强制保险基金;医疗事故频繁,就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自卫。这些做法,往往于事无补。凭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些措施,均未触及医疗服务的供求本质。

行医资格的行政管制,才是问题的根本症结。可惜,人们往往想也不敢往这个方向想。诚然,经济规律在这里也是应验的。独家经营铁饭碗,医生就不思进取;门诊挂号费压得很低,排队的人龙就长得要命,预计只有三个月生命的癌症患者,可能要等两个月后才能看一次门诊;病人无需支付十足的医药费,处方就可以开出参茸燕窝电饭煲;医生的报酬过低,红包就自动矫正这个扭曲的市场。

“不过,”人们就此打住,认为:医疗服务毕竟人命关天,总不能放开供应的入口,让私人自由执业吧?这样生命岂不是更没有保障?市场竞争很好很好,能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但最关键的行业恰恰不能走这条路。医疗很关键,交通也很关键,还有电信、教育、电力、邮政……

非也。别的先不说,行医执业,是可以放开的。人们不敢赞成放开行医执业的独家控制,是因为不敢坚信“多家竞争”比“独家自律”更好。但是,事实已经表明,“独家自律”信不过。不是吗?药物由“独家”的上级卫生部门管辖,降价就打雷多于下雨;医疗事故的鉴定,由“独家”的上级卫生部门包办,成功控告的案例就少之又少,官司可以由黑头打到白头;医疗费来自“独家”的强制性基金,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将来入不敷出,然后就是不断的增加收费,这是显而易见的趋势。

可是,“多家竞争”就不同了。不要诋毁竞争者。竞争者即使略为逊色,也仍然是好的制衡和替代。有些病李时珍治不好,人们才去找巫婆要香炉灰;若能用上盘尼西林,人血馒头就自然无人问津。换言之,如果李时珍和巫婆都仍然并存,那么就证明,两者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的价值,还可以相提并论,李时珍还没有完全占领市场。如果说私营诊所的价值低,那么它仍然存在的这一事实,就证明至少在某些病人的心目中,公营医院的价值也不高,否则私营诊所就不会存在了。

问题是,放开行医执业后,如何让病人更易鉴别医疗服务的质量?办法之一就是品牌。届时,市场上不仅有小型诊所和家庭医生,同时也有大型的“医疗百货商店”。日常的百货商店,就是这样替顾客甄别商品质量的。不同品牌的“医疗百货商店”,可以有它自己的行医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险机制。各品牌的医院独立竞争,品牌的数目未必要多,但只要外人有另起炉灶的潜在机会,就算有竞争。

读者会说,好是好,但太想入非非了吧?是的,此等改革方案,不可能要求卫生部门自己提出。知易行难,何况知者还不多。40年前,美国的经济学者们就开始抨击“独家发牌行医”体制的弊端,提出自由行医和“医疗百货商店”的概念,但是美国的“医师行会”根深蒂固,根本没有松动的余地。今天,我们的“独家、强制性、提前付款、指定消费”制度也即将施行。看来那条老路是走定了。

“医疗税”并非“医疗险”

2012年9月3日

美国奥巴马总统在2010年提出医改大计,洋洋洒洒两千多页,而整部机器的引擎,是“个人强制条款”(individual mandate ),即在政府向全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同时,有条件购买而拒绝购买医疗保险的人将被罚款。这个条款引起激烈争议,有人认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而将它告上法庭。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官司,举行了一连三天的庭审,并在6月28日以5 : 4的比例裁决,认为“个人强制条款”的实质是征税,所以符合宪法。

按照奥巴马的计划,从2014年起,所有美国人都将享受医疗保险服务,而除去符合条件的赤贫者外,大部分人都得购买医疗保险,违者受罚。从2014年起,罚款金额为“95美元”或“个人收入的1%”中的数额较大者;而到2016年,罚款金额上升为“695美元”或“个人年收入的2.5%”中的数额较大者。

显然,假如政府只提供免费服务,而不强迫有条件付款的人付款,那逃避付款的人数就必定越来越多,整个计划都将难以为继。对此,支持者认为,既然人们迟早都要购买医疗保险,那么政府强迫他们早点购买也没错。反对者则认为,迟早要购买并不等于现在要购买,政府无权强迫人们提前购买。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o Scalia )对政府的律师代表质疑道:“每个人都迟早得购买食物……你于是就强迫人们买西兰花。”

问题在于,不管贴上什么标签,“商业保险”与“税收和补贴”,从经济运作机制的角度看,是泾渭分明的两回事。理解两者的区别,不仅有助于理解政府推行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实质,而且还有助于推断将来它的效率走势。

我们得明白什么是保险。保险是这样一种机制:它创造出若干可能的未来世界,不管投保人进入了哪个世界,他在这些世界里的财富状况都是一样的。换言之,成功设计的保险,可以让人们不在乎自己是否会遇到意外。购买保险的人,买到的是确定性,即不管他进入哪个可能世界,他的财富状况都是相同的;而他付出的代价是保费。不管他进入哪个可能世界,他的财富都比不购买保险时减少了,减少的就是他为了购买确定性而缴纳的保费。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不是储蓄。储蓄是另一种机制:人们为不测之需作储蓄,如果遇到意外,他就得用掉储蓄,结果是净亏损;如果没有遇到意外,那他就保住了储蓄,结果是无亏损。换句话说,如果人们选择了储蓄而不是保险,那么他们将来的结局不同,即进入了不同的可能世界,他们的财富状态有所不同。

保险公司要自给自足地维持下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风险细分”。保险公司要按意外风险概率的高低,尽量把投保人分到不同的组别里。组别分得越细,组内各投保人的风险相似度就越高,高风险者占低风险者便宜的可能性就越低,险种的吸引力就越大。第二是“人群聚集”。在按照风险程度细分的组别内,保险公司招揽到的投保人越多,对意外发生概率的预测就越准确,而这个组别内分摊到个人的保费也就越低。这两个标准的共同效果,就增加同类风险参与人的集聚度。商业保险公司,就是在这两个维度上展开持续的竞争,不仅使得投保人能以最低的代价换取最好的服务,而且能保证自身能够生存下去。

然而,政府所推行的保险,恰恰反其道而行:它一方面要打破风险细分,把各种不同风险的人尽量包罗在一起,同时又以强迫而非自愿的方式来筹措资金。这种运作模式,可能仍然被贴上“保险”的标签,但实际上并不是商业保险。前者是以强迫和管制为基础的收入再分配,后者是靠自愿参与和精打细算来维持的商业机制,两者有天壤之别。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品味。首先,它直截了当地指出了奥巴马计划的征税本质:“如果一个人没有买保险,那他就必须给税务局额外付钱。这相当于设立了一个缴税的条件。由此看来,‘个人强制条款’并不是逼着人买东西,而是一项缴税的条件。而如果这一条款的实际效果,只是对不买健康保险的人的征税,那它的合法性就在国会享有的征税权力范围之内。”

但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否定了奥巴马医改计划的另一根法律支柱,即国会依据宪法中的“贸易条款”(The Commerce Clause )来管制州际商业的权力。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 )在判决中写道:“ ‘贸易条款’并不是(政府)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管制的通行证,理由就在于人们将来肯定是要参与各种具体的交易的……‘贸易条款’只能用于管制已有交易,不能用来逼迫人们进行交易。”罗伯茨又写道:“政府认为‘个人强制条款’是例外,理由是健康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政府认为强制人们购买健康保险,与强制人们购买汽车或西兰花是有区别的,人们并非为了健康保险而购买健康保险,他们是为了健康和防止意外,才购买健康保险的。”罗伯茨就此反驳道,“但显然,人们要购买的也不是汽车或西兰花本身,而是为了运输和进食才这么做。”

更意味深长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既然强制令只是税,那么联邦政府就无权以切断现有的医疗资助为要挟,强迫各州都执行“个人强制条款”。这就打开了另外一条可能令奥巴马计划难以为继的道路:美国26个基本上由共和党人控制的州,可以以反对增加税收为旗帜,在州的层面对奥巴马计划作出实质性的抵制。何去何从,最终要听从选票投票的结果,如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判决最后提醒的:“把人们从其政治选择中拯救出来,并非我们法官的职责。”

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曾经列举过四种效率递减的花钱模式:一,花自己的钱替自己办事;二,花自己的钱替别人办事;三,花别人的钱替自己办事;四,花别人的钱替别人办事。奥巴马的医改计划,规模庞大,枝节甚繁,但性质很清楚:它并非基于自愿、精打细算、自给自足的商业保险,而只是通过政府的征税权来施行的又一种收入再分配,其效率属于“花别人的钱替别人办事”之类。

学经济学对个人的好处,三种人不适合学金融(7)

医患之间的信任

2011年6月13日

“信息不对称”是这么一种情境:有些事一方确知,而另一方不确知。这现象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不奇怪,奇怪的是市场如何克服,并建立互信机制来促成交易的。本文讨论的是:医疗服务是否例外?医疗领域有没有欺骗?医生是否天生就要欺骗?是什么妨碍了医生诚实地谋生?医患之间如何建立信任?

医疗也是商品,与其他商品无异,也服从经济规律。医疗服务必须耗费人财物。培养一个独当一面的医生要多年时间,而器材和药物也占用大量资源。正因如此,医疗服务的质量有优劣之分,而医疗服务也总是在进步过程之中。如果资源并不稀缺,或医疗不需要耗费任何资源,那么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无限扩张。

然而,坊间流传一套叫做“诱导性需求”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有大量医疗服务,其实是病人不必要的。医生之所以诱导病人购买这些服务,只不过是在利用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赚钱。该理论推断,只有让国家来供养医生,让病人看病吃药全免费,从而割断医患之间的买卖关系,才能避开信息不对称的陷阱,消除医疗领域的欺诈现象。

那究竟医疗服务是不足还是过剩?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分清“特定的医疗服务”与“抽象的医疗服务”之别。病人对前者的需求总是有限的,但对后者的需求则总是无限的。经济学要解释的是,在什么情形下,市场会过度供应“特定的医疗服务”,而未能有效地提供“抽象的医疗服务”。

以饮食为例。人们对任何一种特定的食品——如馒头——的需求总是有限的。人们每顿顶多只能吃几个馒头,此外就是多余的了。然而,人们的食欲,却从不限于馒头。只要资源足够丰富,人们的胃口就会迅速从馒头扩展到肉类和酒类,而肉类和酒类势必消耗大量本可用来制造馒头的粮食。从这个角度看,人们对饮食的抽象需求——营养和美味——是无限的。

在医疗领域,情况相同。人们对某种药物或某种手术的需求总是有限的。病治好了就不需要再吃抗生素,婴儿生下来以后就不再需要剖腹产,确诊了是感冒就不需要验血。然而,尽管病人对特定的医疗服务的需求是有限的,但他们对抽象的医疗服务——增强体能、减少痛苦、延长寿命——的需求则是无限的。资源只要充分可得,那就可以转化为满足这些需求的医疗服务。因此,抽象的医疗需求从来是无限的。

问题是,为什么抽象的医疗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而医生又同时故意向病人提供他们实际并不需要的特定的医疗服务呢?原因有二:—是因为医疗行业有太多管制,以致扭曲了医生正常的行医模式;二是因为这个行业缺乏自由竞争,以致前文所介绍的各种消弭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安排,都无法在医疗领域发挥作用的缘故。

医生故意向病人提供不必要的服务,就是典型的“搭售”,或曰“捆绑销售”。其主要成因有两个:一是政府对诊金实行的价格管制,二是公费报销制度诱发的浪费。

法律经济学之父迪瑞特(A. Director ),其开山之作就是关于捆绑销售的研究。他指出,一个能在市场靠其产品获利的卖家,不可能通过搭售其他产品,来获取超额利润。换言之,任何卖家都能凭借其产品的优势赚钱,但不可能通过搭售来赚两次钱。因此,市场上常见的捆绑销售现象,都是出于其他的原因,而其一就是“规避价格管制”,即通过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服务,把被价格管制压下去的差价补回来。

医生看病,卖的是“诊断”。诊断只是一段话,吃药或不吃药,开刀或不开刀,大事还是小事。医生出售诊断,本应得到充足报酬,并以诊金或挂号费的形式支付。问题是,现在挂号费受到严格的价格管制,挂号费严重偏低,这是诱使医生通过搭售来弥补收入的主因。不难想象,若政府对房租实施价格管制,将1000元的月租压至800元,那么房东就会设法搭售一把200元的钥匙。

要遏止医生在出售诊断的同时搭售不必要的检验、药物和治疗,关键是要解除对诊金的价格管制,让诊断的质量与其报酬相适应。更重要的是,医疗服务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别,要消除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恰恰要借助市场,要尽量促进各种市场机制的自发形成。

历史上,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就提出过,用互相竞争的连锁医院品牌来取代垄断的行医执照的建议。众所周知,发放行医执照,是医师行会独揽的特权。这种卡特尔,通过限制医师的供给,提高了执业医师的收入,增加了病人的负担。弗里德曼主张,让不同品牌的连锁医院,自行承担品质检验、成本核算、售后服务等责任,让它们在市场上竞争,从而降低病人的负担,并产生持续提高行医质量的动力。

整个构想涉及许多细节,一篇文章无法穷举,但让我仅以抗生素为例。滥用抗生素,会提高病人的抗药性,为病人未来的治疗埋下隐患。然而,医生为了显示药到病除的本领,有不惜滥用抗生素的倾向。这是“今天的医生”对“明天的医生”所造成的外部负作用了。市场的解决之道,就是“内化”外部性,即要么让今天的医生同时也成为明天的医生,即形成长期专向服务的家庭医生制度;要么让今天的医生和明天的医生同属一个大的连锁医院,以品牌作为约束,以致医生们会主动地在今天和明天之间平衡边际损益,提出恰如其分的治疗方案。

医疗并无奇异之处,只是众多商品中的一种;医生假如能够通过诚实地出售诊断服务,而恰如其分地赚钱,他们就不仅用不着搭售,而且得承受搭售所带来的副作用和毁誉;是市场而非政府,才是衍生各种对付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机制的场所;也只有医疗提供者之间的竞争——或病人的钞票投票——会逼着每个医生爱惜自己的声誉,站在其委托人即病人的立场来平衡每个治疗方案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

信息不对称,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现象。在比较市场与管制、私营与国营的优劣时,讨论的要点,不是有没有信息不对称,而是哪种方案更充分地考虑了人性、考虑了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自动均衡能力、考虑了自发衍生的市场机制的功能、考虑了管制所诱发的反作用以及考虑了官员的经济效率和国营的体制成本。

何谓优质

2011年7月11日

日常语言中的“优质”,意思就是“好”。然而,“好”没有定则,而随着知识和技术进步,今天的“好”,到明天几乎肯定会变为“不够好”甚至“坏”。既然品质的标准总是在与时俱进,那么经济学是如何刻画“优质”的呢?

“优质”的第一层经济学含义,是指“匀质”。换言之,不是说厂商能把产品的品质做到“多好”,而是他们能把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控制到多小”,就会被认为其品质有“多高”。麦当劳的汉堡,就是典型的例子。人们之所以乐于走进这家快餐店,既不是因为其食物的品质特别高,也不是因为特别低,而是他们自信能买到如期望的产品。不高不低,毫无意外,是衡量产品“品质”的准绳之一。

“优质”的第二层经济学含义,是指这么一种状态,即厂商改善产品品质所需投入的“边际成本”,恰好等于它带来的“边际收益”。大白话是:不是“质量”越高越好,也不是“价格”越低越好,而是“性价比”越高越好。

在1976年,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康奈尔大学发表演讲并与学生座谈,一位同学向他提及一个“厂商无良”的例子。那位同学说:“某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在邮箱旁边加一块挡板,只需要16美元,但如果每辆汽车都加这块挡板,那么新增的生产成本就数额惊人,以致超过了制造商在意外发生时所必须支付的赔偿,因此制造商就不会去添置那块挡板。然而,生命无价,所以这显然是厂商无良、导致市场失败的例子。”

弗里德曼回答:“驾驶坦克可以避免你说的事故。但显然你并不主张汽车公司停止生产汽车,而只向市场提供坦克。为什么?因为坦克太贵了。只要你承认这个事实,那么你就和汽车公司一样,是在‘成本’和‘生命’之间权衡和取舍。你们都在进行计算,而只是计算的结果未必相同而已,可见你也并不认可‘生命无价’的说法。”

弗里德曼接着说:“汽车公司生产的这种车型,究竟是否加上挡板,表面上由制造商决定的,而实际上是由消费者决定的。显然,如果消费者不乐意增加这块挡板,那么消费者就会去选择较便宜的车型;而如果消费者乐意,那么制造商就不仅会添置那块挡板,而且会顺利地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所以,当我们观察到汽车制造商没有为某款车型添加挡板时,其背后的原因可能就是消费者不愿意。”

读者会问:消费者买得起汽车,怎会不愿多付16美元来增加汽车的安全?答案是:那块挡板只是众多增进安全的措施之一。如果把同类的措施都加上,那么整款汽车的制造成本就必定大幅提高,从而变成另外一款价位更高的车型了。

这恰恰是各种品牌、型号、档次的产品,在一个市场上共存的原因。例如,一个迫切希望买车代步的小康之家,或许就不乐意为沃尔沃所提供的安全付账。为了得到相同的安全程度,他觉得与其购买沃尔沃的独特设计与工艺,不如自己多加小心更合算。另外一种可能,是他觉得与其购买那么高标准的安全,不如把钱省下来用到别处去更合算。听上去有点不可理喻,但实际生活中,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作这样的权衡和取舍。

侵权法(tort law ),是消费者用来对付厂商制造伪劣商品行为的主要法律工具。其重点是:以法律的力量,按揭发真相的难度,加倍地对厂商进行惩罚,从而把减少伪劣产品的责任,加到厂商的身上。然而,美国从上个世纪40年代开始大量使用侵权法,到了滥用的程度,结果令制造商如履薄冰,最后连保险公司都拒绝为合理范围内的意外担保,从而引发了上个世纪80年代的“保险业危机”。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分清,市场追求的究竟是“高质量”还是“高性价比”的缘故。

这个分析框架,也同样适用于中国目前的食品质量问题。要恰如其分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依靠法律,与过度依靠法律,都是极端的做法,都是要付出不值得付出的经济代价的。

一方面,犯有掺假重罪的制造商,被发现后没有得到倍数足够的惩罚,这令后来者仍然抱有侥幸的心理,以致同类事件屡禁不绝。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不顾真实生活中的成本约束,拔高品质标准,也同样会诱使制造商造假,并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最近我国修订生乳的质量标准,将每毫升细菌总数的上限,从50万个大幅度提高到200万个,并将蛋白质含量的下限,从每百克2.95克降低到2.8克。消息传出,骂声一片。但我认为,这恐怕是政府管治理念的进步。理由很简单:降低硬性的质量标准,既有助于降低厂商掺假的积极性,也不妨碍有能力的厂商去提高产品质量,而只要消费者能够识别质量差异,并乐于为提高的质量付账即可。

产品质量是复杂的问题,讨论的起点是弄清楚我们要的是什么:究竟是防止“伪造”(事关诚信),还是防止“劣质”(事关技术和生产条件的进步);究竟是要“匀质”(事关预期),还是要“高质”(事关成本),还是要“高性价比”(事关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均衡)。不从这个框架去看,结论难免偏颇。

缺奶、淡奶、浓奶和毒奶

2011年7月25日

上文谈“何谓优质”,我认为降低生乳收购的国家标准,“恐怕是政府管治理念的进步。”文章刊出,引起争议。人们习以为常的想法,是标准越高越好。说“降低标准是进步”,自然令人感觉怪异。不过,读者能否再多想想,政府如果要拔高质量标准,则只需一纸空文;易如反掌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在去年毒奶事件爆发后,质检部门为什么还冒天下之大不韪,降低生奶的质量标准?

我推断,那是由于政策制定者意识到问题的症结,不得不通过修订质量标准,以在“缺奶”、“淡奶”与“毒奶”之间作取舍的缘故。人们有许多美好愿望,但经济学分析有时很残酷,总不忘提醒大家“现实有约束,愿望得取舍。”这是经济学者理解世事的出发点。

让我谈谈“缺奶”、“淡奶”、“浓奶”和“毒奶”的情境吧。在20世纪的90年代以前,牛奶很稀缺,是需要靠走后门或凭医生证明才能得到的高级营养品,所以老百姓基本没有喝奶的习惯。牛奶送到家里,还要站在蜂窝煤炉前耐心地等着煮沸,稍不留心就会溢出洒掉,哭不回来。那个年代奶质标准专为国营畜牧场而定,要求比较严苛,而散户供奶是不成规模的。简言之,那是“缺奶”的情境。

随着生活质量的改善和营养观念的普及,市场对奶制品的需求激增,而散户供奶的产业蓬勃兴起。据报道,今天全国奶制品消费量中,大约仍有七成来自于散户的供应。散户供奶,优点是供给者的进入门槛低,饲料便宜,农户家里有什么就给奶牛喂什么,千千万万散户汇集起来的总量大,能比较迅速地满足市场上不断上扬的需求;其缺点,则是饲料质量的差异导致生奶质量参差。简言之,那是“淡奶”的情境。

我们当然希望能尽快从“淡奶”过渡到“浓奶”。重要的一环,是产业链条的“垂直整合”,即从散户供奶,转变为乳品加工厂自给自足,并进一步完全控制饲料来源。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生产环节中因“转手”而诱发的欺诈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品牌的抵押作用,从而保障乳品的质量。理想的做法,是一块从未被污染的净土,种植出高品质的青草,喂养从美国或澳洲进口的良种奶牛,挤出的牛奶只需经过轻加工,便可以空运到超市或诸位的家门。

然而,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那暂时只是理想,因为世上的良种奶牛还不够多不够便宜,产业链条整合需要时间,消费者是否愿意出价还是未知数,政府也暂时不允许乳品大量进口。这些因素不能一夜解决,从“淡奶”到“浓奶”的过渡就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就必须思考质量标准来与生产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问题。

以针对专业畜牧场而制定的质量标准,来规范大量新兴的散户奶源,便出现了散户奶农“造假”与乳品加工厂“防假”的长期博弈。显然,如果大量散户提供的牛奶,其平均质量被恰好挡在过高的标准之外,而不得不倒掉的话,散户造假的积极性就会大增。散户奶农自己掏钱投毒,以伪造蛋白质含量的恶性事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简言之,那就是“毒奶”的情境。

让我们在这个背景下讨论修订国标带来的影响。首先要说明,并不是修订了国家标准,就可以杜绝造假,也不是说修订了国家标准,就能自动生产出足够多的优质牛奶,而是说国家标准的修订,会在边际上影响上述“缺奶”、“淡奶”和“毒奶”三种情境发生的概率。

同时要说明的是,国家标准并不等于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以法律为后盾对整个市场划定的底线。如果人们实际能力,与这条底线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造假的诱惑就很大,而政策制定者就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这种诱惑。另一方面,单个企业不仅可以有很高的标准,而且可以有很多种标准。不同品牌和不同档次的产品,在消费者市场上互相竞争,优胜劣汰,那才是质量进步的根源。回望历史,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企业竞争出来的,而不是政府规定出来的。

显然,从“缺奶”到“淡奶”,是从无到有,是进步。进步往往是渐进的。不切实际地拔高标准,会适得其反。到底是要防伪防骗,还是要防劣防次,我们得作清楚的区分。

不难想见,如果政府规定所有食肆,都必须达到麦当劳餐厅的卫生标准,那么全国过半的白领就会遭遇早午饭难问题,而像北京簋街的一些廉价食肆也会大量*;同样,如果政府规定所有家具必须达到哪怕只是“达芬奇”的标准,相信也有过半的市民将无床可卧;再到牛奶,如果标准适当放宽,并且鼓励厂商如实汇报其品质,并收取较便宜的价格,那么散户造假的诱惑就会大减。这样的牛奶喝下去,虽然营养较少,但还不至于中毒。

坊间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政府之所以降低质量标准,是由于质检部门被乳业大厂劫持的结果。我认为这不合逻辑。提高国家标准,对大厂商而言,恰恰是利大于弊的。这是因为一般工厂越大,自养奶牛就越多,奶质就越容易达标。若硬性拔高国标,并加上严格执法,首当其冲的是提供低质奶的散户奶农和购买廉价奶的穷人:前者要么倒奶,要么造假;后者要么喝不上奶,要么喝上毒奶。

那么,在新国标下,生乳的蛋白质含量每百克2.95克降低到2.8克,细菌总数从50万个大幅度提高到200万个,对成品奶究竟造成多大影响?根据央视新闻介绍,一个体重为60公斤的人,每天需要摄入60克蛋白质;而一盒250毫升的牛奶,在旧国标下应该含7.375克蛋白质,在新国标下则应该含7克,两者相差0.375克,仅占人体每日所需摄入量的0.625%;而生乳的细菌数,经*菌处理后,完全可以达到接近无菌的状态,只是*菌的力度大,牛奶的营养成分会打折扣而已。

从“缺奶”到“淡奶”,是国人饮食结构改善的重要一环,其中散户模式功不可没;而从“淡奶”到“毒奶”,则是悲剧,其中生乳收购国标不够切合实际,以及司法体系对造假者的惩罚缺乏应有的力度,都间接增加了产生悲剧的概率。适当放宽生乳国标,加重对造假者的惩罚,均有助于减少造假和投毒的悲剧;至于从“淡奶”到“浓奶”的过渡,最好还是交给企业,让它们在诚实的竞争中,按消费者投钞票的意愿,水到渠成式地进步为宜。

信息不对称与市场解决之道

2011年5月30日

经济学家阿克罗夫(George A. Akerlof )在1970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美国旧车市场的文章,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可以令市场萎缩甚至消亡。此后,“信息不对称”就不胫而走,成了经济学的热门概念,而阿克罗夫本人后来也因此获得诺奖。几周前我在课上讨论该文,引起同学热议,在此谈谈要点。

所谓“信息不对称”,指的是这么一种情景:卖方可以控制产品的质量,要么提供高质产品以求高价,要么提供低质产品以求低价;买方无法确知卖方究竟提交哪种产品,所以只愿出一个中间价;卖方见只能赚取中间价,便拒绝提交高质产品,而只提交低质产品;买方于是进一步将出价压低……买卖双方经过多次博弈,以无法成交、双输离场告终。

这篇文章的投稿过程并不顺利。最初那家杂志拒绝刊登,理由是“这个模型若真成立,那么真实世界里就不存在市场交易了。”我认为这个退稿理由虽然失之偏颇,但有启发性。阿克罗夫提出的困境,在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信息不对称不是新闻,只要有两个人在,他们之间就必定有不为对方所知的信息。然而,世界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大量的交易。所以,一个引发大量研究成果的核心问题是:既然存在大量的市场交易,那么人们是通过哪些方式来克服阿克罗夫困境的呢?

显然,通过一次交易来建立互信,并不容易。茅于轼先生多年前就谈过,拿着钞票能到商店里买食物,对一个原始人而言是不可思议的:店主相信这钞票吗?他收了钞票然后说没收怎么办?顾客吃完以后拒绝付账又怎么办……但是,在具有人文背景的社会中,在交易重复进行的市场上,人们逐步建立了种种精妙的机制,克服了阿克罗夫困境,使大量交易成为可能。

第一类办法是他人担保。美国最大的二手车商叫“CarMax ”,中文音译跟那位共产主义运动大师相同。它创建于1993年,现在已是全美最大的二手车商。去年迁居北京前,我就是在那里将车卖掉的。业务经理让我坐下喝咖啡,工作人员在车间验车和定价,再让我到柜台签字结账,整个过程不过45分钟;而经过它转售出去的旧车,一概有质量保障,承接的买家根本不用担心。

第二类办法是签订“同舟共济”合约。例子很多:两个人组成合伙制公司、两家公司缔结战略合作关系、作者与出版社签订按销量来核算的版税合同、推销员与厂商之间按销量来核算的佣金合同等等。所有这些办法,都是鼓励人们披露信息、鼓励利人利己行为、惩罚损人利己行为的。

第三类办法是企业的垂直整合。当上游厂商与下游厂商进行生产交接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各种敲竹杠行为。解决之道,可以是它们合二为一,共同进退。例如,如果牛奶加工厂不相信奶农交送的牛奶质量,前者就可以通过自己养牛来保证牛奶质量;如果牧场不相信奶牛吃的饲料的质量,那么牧场可以自己种草来保障饲料质量。

第四类办法,是卖主替自己担保。卖主把大笔抵押先放在台面。这些预支的抵押,只有在卖主始终保持诚信时,才可能通过长期经营来收回成本。这种抵押的潜台词是:“如果你们发现我骗人,那我就血本无归。”从这个角度看,办公室的专用装修、广告、品牌,乃至商人之间在饭桌上喝酒买醉,或朋友之间互通隐私,都能在不同程度上起作用。

加州大学的经济学家克莱因(B. Klein )和莱佛勒(K. Leffler )曾经写过一篇名文,解释企业为什么要斥巨资请明星做广告。他们论证,企业这么做是为了预支抵押,以起自我担保的作用,而不是一些政府官员以为的,要让明星来鉴定产品的质量。因此,政府不必立法,要求这类广告中的明星真的使用其代言的产品,或要求他们替产品作品质鉴定。这是说,假如某天皇巨星为生发水作代言,他自己既无须是秃子,也无须懂得医学。

第五类办法,是请保险公司替商人担保。一方面,社会不能容忍商人生产过分便宜而质量过低的产品,因为那样对消费者而言是得不偿失;但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能承受商人生产过分昂贵而质量太好的产品。例如,一个能在飞机爆炸时还完好无损的咖啡壶,是没有任何实用意义的,尽管美国军方由于对公款毫不在乎,就曾经购置过这种厨具。

这是说,在市场竞争下,商人只能提供恰如其分的安全产品。这么做的结果,是仍然留有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这部分隐患,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而且应该通过保险机制来承担。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机制之内,保险公司与投保的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存的关系。投保企业为了享受较低的保费,会主动遵守适当的安全生产准则,从而有效地提高产品的质量。这与司机主动佩戴安全带,以换取性价比更高的保险服务,是同样的道理。

上述种种制度设计,都是市场衍生而成,用以对付阿克罗夫困境或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关于“信息不对称”的大量研究,其综合的结论,恰恰不是市场如何失败,而是市场如何成功地解决了无处不在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限的。

共享经济不可挡

2015年3月18日

我们对出行服务有迫切的需求。根据罗兰贝格的估计,我国全国日均轿车出行需求约为6000万次,其中有一半可由出租车满足,400万次由注册租赁车满足,而2600万次的缺口则只能由各种黑车、专车、不明不白的车或者我们称之为法外的车来满足。我们经济学人知道,需求量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随着价格变动而变动的。如果出行的价格进一步下降,那么出行的需求量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所以,目前这个数字,也只是一个参考。

不管怎样,要满足大约日均2600万次的需求缺口,就必须突破双重限制:一是城市车辆增加的实体限制;二是出租车牌照数量的政策限制。首先,就是必须解决物理上车的来源问题。车从哪儿来?如果“永远”不准私车进入市场满足部分出行需求,那就得添加大量新出租车。但是,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54亿辆,增长率开始逐渐下降,显然增加新出租车并不是现实和有效率的做法。既然需求很迫切,供给受到限制,就要允许市场开发私车存量。

其次,是牌照的政策限制。出租车市场的管制和牌照由来已久。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出租车就是马车,英国早在1635年就开始立法管制出租马车(Hackney Carriage Act ),1654年就开始发放出租马车的牌照。许多专家说,不论古今中外,出租车都是需要管制的。确实如此。我们得问问,为什么出租车需要管制?

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出租车跟饭馆不一样。饭馆的经营场所是固定的,顾客消费之后还能回来找到它。但出租车到处游荡。比如北京有6万辆出租车,如果遇到一个不好的司机,基本上这辈子你不会再碰到他。所以政府就得来管,管了以后就往往会实行牌照数量管制。这是古往今来出租车都需要管制的根本原因,是不可阻挡的。台湾曾经试过出租车个人注册登记制度,后来发生很多问题,最终又回到公司制度,原因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不得不进行管制的一个后果就是份子钱。只要管制了数量,就产生了垄断,就产生了垄断租,也就是份子钱。份子钱是数量管制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不放开数量管制,份子钱是减不下去的。不管怎么用行政命令取消,最后份子钱还是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冒出来。份子钱会涨到多高呢?在美国纽约,出租车牌照卖到60万、70万、80万甚至100万美元一个。

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管制,管制导致了份子钱,一环扣一环。那么有解决方案吗?答案是有!它来自一个我们意想不到的技术突破——移动互联网。2015年,中国智能手机保有量将达到6.3亿台,全面取代功能手机。这些年来,人们自动自觉地给互联网基础设施作投资,每隔一年半到两年就换一部手机,重新作一次投资。在此基础之上,涌现出了互联网约车服务,以及这些公司之间白热化的竞争。

当我们讨论互联网约车服务遇到的各种政策限制的时候,首先要看到经济发展的大势是谁都挡不住的,因为几百年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革命性的解决。在约车平台上,司机可以被评分,乘客可以被评分,路线和价格都是透明的。上海的一位学者傅蔚冈认为,最关键的是支付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从现金支付转为网上支付。过去出租车是游兵散勇,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所以才需要那么多监管。今天,互联网约车平台可以非常精确地把控司机的路线、收入、车资以及其他所有服务细节,可以根据天气、地段、线路、供需、时段来灵活调整资费,而且车资直接转到公司账上。互联网约车平台使得传统的出租车转变成跟餐厅一样的商业模式。

这时候,古今中外对出租车进行管制的根本理由,即信息不对称问题,已经荡然无存了。互联网约车平台能够做得比传统管制好得多。许多人都看到了这个趋势,特别是投资人看到潜在收益非常大,所以才愿意进行大量投资。

未来会怎样?未来是“共享经济”。过去也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许多资源难以共享,只能闲置,所以闲置不算是成本。今天所有的资源都可以在互联网实现共享。不是说所有权不重要,而是使用权变得碎片化了,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了。既然有这个选择,能增加效益,能提高收入,那么闲置的成本就变得很高,而共享经济就会变成无法阻挡的潮流。

共享经济面临很多阻力。就以互联网约车而言,它在世界各地都受到各种指责,比如说没有交税、服务质量、安全问题等等。其实这些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最关键的是所有这些反对声音其实并不来自于消费者,而来自于他们的竞争对手。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未来的共享经济是挡不住的。问题是通过什么办法顺应这个变化。我提供两点意见。

第一,我们不能完全以欧美市场为参考,对欧美的做法亦步亦趋。欧美有许多做法是落后的甚至是错误的。今天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很快,已经走在世界的前面。中国的互联网和信息经济的问题,就是世界的问题,就是世界的难题。我们不要向比我们落后的国家看齐,我们要看的是未来。

第二,我们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科斯定律说,如果产权明确界定,且交易成本足够低——我加一句,只要收益足够大,饼足够大——那么不管产权如何分配,资源的使用方式将是相同的。今天各方利益冲突的根本就是出租车现有的牌照管制。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是约车公司不仅要互相并购,还要去入股和并购现有的出租车公司。可以在现有的出租车上,打上联营共管的标志,比如“PoweredbyDidi ”或“UberInside ”之类,共享收益。可以把出租车公司的员工收编过来,跟我们国企改革一样,老职工到一个新的环境也能释放出巨大的能量。这是实现多方共赢的一个途径。

学经济学对个人的好处,三种人不适合学金融(8)

上一页123下一页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