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的,依法进行*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问题的引出根据目前《民法典》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在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其法人资格灭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丧失。由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灭失,部分人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亦应对归于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但在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公司已经注销但原债权债务仍然未进行处理清楚的情况,民法典、公司法对此未进行规定,该种情况下债权如何处理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公司债权在公司注销后能否继续主张,由谁主张?
三、*起诉债务人的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