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啦,到这个步骤为止,就已经结束啦。
大家可以用一下这个简单的查询方法。
通过详细的商标查询,可以大大地避免潜在的商标侵权风险。
02. 确 定 外 观 保 护 范 围
首先,外观侵权判定前提是确定外观保护范围。
01.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三要素:形状、图案、颜色。
02.排除公知在先设计
我们把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是用过的外观设计叫做公知在线设计。
03.排除功能性外观设计
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外观设计。
或者说,唯一由技术功能所支配的产品外观特征,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如:自行车车轮必须是圆形。
圆形是为了实现车轮转动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外观设计。
04.排除非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
而外观则是指能够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表部分。
非外观设计要素:产品的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的本色、产品图案中所使用的题材和文字的含义、产品内部结构。
03.具 体 的 对 比 分 析
01.整体比较相同或相似时
(1)创新部分全部相同或者相似时,则构成侵权
(2)创新部分只有部分相同或近似时,要考察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创新部分在创新部分中的比例、影响以及整个创新部分在整体外观效果上的比例、影响。
(3)创新部分完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时,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并不能得出必然不侵权的结论。如果创新部分对于外观设计整体上的影响过于微小,则仍然认为构成侵权。
02.整体比较不相同或不相似时
(1)创新部分全部相同或者相似时,如果是设计空间较小、惯常设计和功能设计所占比例较大的成熟成品,则构成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产品增加了授权外观设计所没有的惯常设计元素,仍然被认为侵权。
例如在飞利浦电烫斗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插座;如果是设计空间较大的其他产品,则一般也认为构成侵权,但如果创新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所占影响过于微小,则不构成侵权。
(2)创新部分只有部分相同或则近似时,重点考察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创新部分。
在创新部分中的比例、影响以及整个创新部分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意义,综合考虑后得出结论。
(3)创新部分完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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