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诉讼费免交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减交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缓交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4.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