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同伴提醒没有驾照不能开车,两名男子心生不快。在合谋之后,他们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同伴,致其鼻骨、眼眶、肋骨骨折。
5月1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起诉书。此前,全椒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安徽省全椒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两男子。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怒某某、和某某,与被害人童某某等人一同参加段某某的生日会。在出发去KTV前,两被告人分别坐在机动车驾驶位和副驾驶位。
童某某提醒另外二人,没有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两被告人对此心生不快。在生日会过程中,两人称看童某某不顺眼,便合谋对其进行殴打。
次日凌晨1时许,在生日会结束后,两被告人用拳头、脚踢等方式,随意殴打被害人童某某。殴打结束后,被告人和某某又将被害人手机砸毁后丢弃。两被告人在此后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并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安徽省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童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左侧第4、6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左侧眶内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据起诉书,被告人和某某于2000年出生,被告人怒某某于1997年出生。两人均为初中文化,在安徽全椒县务工。其中,和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0月30日,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全椒县检察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1月24日,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两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全椒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怒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使被害人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和某某、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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