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虽已举行婚礼,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给付被告方的100100元,不管是彩礼或购金款,因价值较大,应予以返还,被告已返还的部分金饰及结婚用品应予扣减。原告家长在婚宴现场给予被告叶玫的红包10000元、见面礼10000元及戒指回礼10000元,属于一般赠与,况且按照习俗,婚宴现场的红包及见面礼,被告的长辈也有红包给予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婚宴损失30767元,无相关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结合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婚约财产的金额及双方在婚宴时实际支出等情况,永嘉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60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说法
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婚宴现场男女双方长辈互赠新人红包是现今较为普遍的婚嫁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婚宴现场男女双方长辈互赠新人红包属于一般赠与,系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法官提醒,婚姻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决定,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应当深思熟虑,切勿意气用事。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更要学会互信互谅,切勿因为一点小矛盾、小摩擦而轻言放弃。另外,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