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1、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
2、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
3、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荣立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荣立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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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考核分由职务分、奖励分、处分减分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职务分计分标准。
1、正营职和副营职干部分别计70分和65分(文职正科级和副科级、技术10级和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2、正连职和副连职分别计60分和55分(文职二级和一级科员、技术12级和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3、排职计50分(文职办事员和技术14级参照此标准计分)。任实职满最低年限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增加0.5分。
(二)附加分计分标准。
1、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计20分;荣立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上一等级立功首次分值。战时三等功按平时二等功计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任主官满一年以上的,所在单位立集体功的按个人记功档次计分,其他集体立功的不计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以单项或混合累计计分。
3、参战(维和)满一年的计10分,一年以下的计5分。
(三)处分减分计算标准。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5分、10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分别减3分、5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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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