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分由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分。
1、职务分: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计1分;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二级科员)计8分;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一级科员)计15分;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副科级)计22分;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正科级)计29分;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副处级)计36分;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正处级)计43分;专业技术7级计50分。任现职(级)时间按每月0.2分累加。
2、军(工)龄分:按每月0.1分累加。
3、军(警)衔分:少尉(文职九级)1分,中尉(文职八级)5分,上尉(文职七级)10分,少校(文职六级)15分,中校(文职五级)20分,上校(文职四级)25分,大校(文职三级)30分。现军(警)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二)加分。
1、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
2、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5分累加。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3分累加。
4、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10年以上的,每满1年累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减分。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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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考核分包括军龄分、立功受奖加分和惩处减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军龄按每年1分累计加分。
(二)立功受奖加分。
1、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首次加30分,再立每次加10分;
2、荣立二等功首次加15分,再立每次加5分;
3、荣立三等功首次加5分,再立每次加2分;
4、如各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则先按一等功计分,二、三等功则每次分别按5分、2分计算;
5、任主官满1年者(不含以副代正),集体功可按个人功计算;
6、转业前在舰艇或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每年加0.5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的两项可以累计计分,艰苦边远地区确定范围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办发〔2001〕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惩处减分。
1、受降职(含降级、降衔)或以上处分扣10分;
2、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扣8分;
3、记过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扣6分;
4、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
5、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
6、一次错误受党内外两种处分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处分等级计算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