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产买卖需要子女同意吗,父母的房产可卖给子女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3 19:16:51

2016年10月14,周某、玄某某签订《买卖房屋契约》【主要内容为:今有玄某某将下船村南房产一处(正房六间,厢房3间),在中间人吴某说和下卖与“周某和女婿杨某某“;房款共计人民币肆拾伍万(450000)整。面积为东西长15米,南北长20米。房屋四面位置:东至彭某某,西至道,南至道,北至道。契约签定后,房款一次付清。房款支付完成之日起,此处房产一切权利均属于“周某”,杨某某所有。特立此契约为证。卖方签字:玄某某(按手印)。买方:周某(按手印)】

父母的房产买卖需要子女同意吗,父母的房产可卖给子女吗(1)

周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周某、玄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不得任意买卖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特定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非法取得或者变相取得。

关于涉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考虑到周某与杨某某、周霞均表示杨某某有购买房屋的意愿和行为,购买价款并非由周某准备和出资,故本案认定涉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主体实为杨某某,周某并非实际买方主体,杨某某借用周某名字购买涉诉农村房屋。

父母的房产买卖需要子女同意吗,父母的房产可卖给子女吗(2)

本案中,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时,杨某某及周霞并非下船村村民,其不享有对该村宅基地使用的权利。涉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系玄某某与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但由于该房屋买卖行为同时处分了农村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故双方之间就涉诉宅院内房屋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于周某要求确认涉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周某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买卖房屋契约》有卖方玄某某的签字及按手印,有买方周某的签字及按手印。《买卖房屋契约》虽载有涉案房屋卖与周某、杨某某名下,且杨某某、周霞对购买房屋进行了出资,但杨某某并未在《买卖房屋契约》上签字按手印。结合周某、杨某某、周霞均在庭审中多次表示房屋实际购买主体为周某,周某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等情形,本案可以认定合同的实际购买人为周某。而周某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作为购买房屋的主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买卖房屋契约》应认定合法有效。一审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父母的房产买卖需要子女同意吗,父母的房产可卖给子女吗(3)

二审改判:周某、玄某某签订的签署日期显示为2016年10月14日的《买卖房屋契约》合法有效。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