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梳理电子证据。
2019年11月,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谢某、王某某等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等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至350万元不等的刑罚。判决宣告禁止被告人杨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生产、销售走私的冷冻牛肉制品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严厉打击。走私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俗称“水漂货”。“水漂货”在运输过程中很难保持恒定冷冻条件,可能会经过“解冻”和“再冷冻”的过程,容易滋生各种细菌,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进口肉类产品或者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进口冷链食品,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会造成重大风险,对于该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冷冻肉类产品过程中要善于识别,谨防购买“水漂货”。
(二)加强刑罚综合运用,剥夺违法者再犯罪能力。危害食品犯罪是贪利型犯罪,在运用好自由刑的同时要注重罚金刑的适用,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以“销售数额”作为判断罚金刑的基础,从严把握罚金刑的适用,提出判处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并被法院采纳,在财产刑上从严惩处犯罪,加大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三)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该系列案件的行为人多为家庭作坊式经营,通过在家中建小冷库储存、煮制加工,后运至城区菜场或乡镇集市对外销售。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市场、集市走访,结合案件门槛低、范围广、隐患大、打击难等特点,围绕开展专项整治、组织落实检查、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并对辖区冷库建档巡查。同时联合食安委成员单位,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果,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案例九:
安徽李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李某某住处假药加工现场。
李某某等人生产的部分假药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销售假药。李某某负责提供货源和客户,王某某负责包装、售后,王某某雇佣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处对药品进行加工、包装。后被告人李某某陆续将假药发往王某某居住地进行加工、包装和销售。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加工窝点现场查获扣押大量待包装或已包装的“盐酸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品。生产、销售金额合计300余万元。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大。“盐酸贝那普利片”等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假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及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涉案药品均为假冒正规厂家的药品,且经检验均系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罪处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3人的刑事责任,在刑罚上从严惩处,有力震慑制售假药犯罪。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被告人李某某始终拒不承认其伙同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作,调取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微信记录,逐条核实双方聊天记录中的药品销售信息、快递单号图片、微信通话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涉案相关银行流水、银行账号使用情况、李某某的取款视频等,并对微信语音进行声纹鉴定,证实该微信确实为李某某所用。结合同案犯的稳定供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了李某某销售假药的事实。
案例十:
北京张某某等8人假冒
“全聚德”烤鸭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运送上述包装材料及代收货款。经核实,被告人张某某运送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共计28万余件,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共计23万余件。经鉴别,上述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谭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林某某等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并购进真空包装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以组装的方式加工制作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低价对外销售。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从谭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等商品,并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3万余元,查扣货品价值0.2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