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除名的职工,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不给计算工龄,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这一点,国家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发布的【1994】376号文件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除名职工,除名时当地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的起始时间算起。
除名时当地已经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连续工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算起。
所以被除名职工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不给计算工龄是合理合法的。
但如果被除名职工除名之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是可以计算工龄的。
关于被除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国家法律也是有规定的,被除名职工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职工被用人单位除名的原因,都是因为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会被用人单位除名。
职工被用人单位除名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发放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