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降水需要申请吗,施工现场降水处理方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03:03:0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经过项目监理机构计量所确定的数量是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的凭证。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付款,是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付款证书为凭证的,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支付有充分的批准权和否决权。对于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同时,监理工程师通过按时计量,可以及时掌握施工单位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当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目标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以通过计量支付手段,控制工程按合同履行。

1 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的依据

1.1 工程质量合格

对于施工单位已完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而只是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所以工程计量必须与质量监理紧密配合,当已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才予以计量,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一律不予计量。所以说质量监理是计量的基础,计量又是质量监理的保障,通过计量支付,强化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

1.2 现行国家计量及计价规范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67、第1568、第1571、第1569、第1576、第1575、第1570、第1572、第1573、第1574号公告,依次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2013)为国家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同时废止。

现行国家计量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第8.1.1条明确规定:“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现行国家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各项计价活动的依据,它规范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统一了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

1.3 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施工单位实际施工的数量。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 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的程序和内容

2.1 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的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3.1条明确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①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②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③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证书。

2.2 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③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④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 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的方法

3.1 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组成。

3.1.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这类项目的支付是以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为依据,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其单价一般是不变的。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是以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其单价是综合单价,其中已包括完成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这类项目的支付占了工程费用的绝大部分,工程师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3.1.2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计量规范将措施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就以“项”计价,称为“总价项目”;另一类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脚手架、降水工程等,就以“量”计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称为“单价项目”。

措施项目的审核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以“项”计价的“总价项目”以工程实际发生情况结合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和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计价,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量”计价的“单价项目”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

3.1.3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这项金额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施工单位不能进行暂列金额项目的任何工作。

(2)暂估价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一般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暂估价属于合同价款调整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不应该再以暂估价进行计价,而是按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确定的价格或经发包人确认的采购价进行工程款支付;对于专业工程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或由发包人确定的专业工程价格进行支付。

(3)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以外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上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只有当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指示施工单位实施以日工计价的工作时,施工单位才有权获得用计日工计价的付款。使用计日工费用的计算一般采用下述方法。

①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计划表中所定项目和施工单位在其投标书中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②对于清单中没有定价的项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上合同中规定的费率计算有关的费用。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供他批准。

对这类按计日工作制实施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从事该工作的承包人员的姓名、职业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所有该项工程所用的施工单位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标识、型号、使用时间和所用的生产设备及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应当说明,由于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计日工作的报价不影响评标总价,所以,一般计日工作的报价较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计日工这种形式,因为大部分采用计日工作形式实施的工程,也可以采用工程变更的形式。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也就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对甲供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合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计价。

3.1.4 规费

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规费的支付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1.5 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税金的支付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2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2.1 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预付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进行约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建设单位应支付一笔预付款,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预付款支付申请,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施工单位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提醒建设单位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施工单位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建设单位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施工单位。

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付款。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施工单位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建设单位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施工单位。

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按照由建设单位终止、由施工单位暂停和终止,或不可抗力的规定终止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到期付款。

3.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进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10.2.2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责任和使用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10.2.3条: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10.2.4条: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单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3.3 合同价款调整项目

3.3.1 法律法规变化

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因法律法规变化而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9.2.2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3.2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的要求发生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公平。因此,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工程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施工降水需要申请吗,施工现场降水处理方案(1)

非招标工程:

施工降水需要申请吗,施工现场降水处理方案(2)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来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以上所述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发生变化时的调整办法执行。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以上所述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发生变化时的调整办法中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3.3.3 项目特征不符

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以上所述工程变更引起价款调整办法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3.4 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前面所述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发生变化时的调整办法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或者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应按照前面所述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的调整办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3.5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偏差。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会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如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大门。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出当出现工程量偏差时,发承包双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可按下列公式进行。

①当Q1>1.15Q0时

S=1.15Q0P0 (Q1-1.15Q0)P1

②当Q1<0.85Q0时

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3.3.6 计日工

合同工程外的零星工作、零星项目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工程款支付较为方便。但在计日工工程款支付前必须有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否则不予支付。

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施工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前面所述因工程变更引起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价款调整办法商定计日工单价。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进行计算,列入工程款支付。

3.3.7 暂估价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时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列入工程款支付。

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进行工程款支付。

③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工程款支付。

④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依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工程款支付。

3.3.8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3.9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如下规定。

①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②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③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的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3.3.10 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做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索赔费用的支付依据是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及发包人的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条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可选择下列几种方式获得赔偿:

①延长工期;

②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④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选择下列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①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3.3.11 现场签证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这时就需要发承包双方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各地对此称谓不一,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现将其定义为现场签证。

签证有多种情形:一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二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三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四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五是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纳数量及其单价,以便发包人核对后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六是其他由于施工条件、合同条件变化需现场签证的事项等。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3.12 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

发包人按照规定支付工程相关价款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