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井需要什么施工资质,施工降水需要什么资质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02:47:05

5 支护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6 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4.16 支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及时安装支护构件;
2 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规定深度后及时安装;
3 支护的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

4.4.17 支护系统的维护、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构件,降排水设施等;
2 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停)放;
3 重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
4 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导;
5 雨期应覆盖土边坡,防止冲刷、浸润下滑,冬期应防止冻融。

4.4.18 支护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等;
2 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 坑壁漏水、流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
4 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4.19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应进行量测监控,监测项目、监测控制值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进行选择,并应符合表4.4.19的规定。

打水井需要什么施工资质,施工降水需要什么资质(9)

注:“√”为必选项目,“◇”为可选项目,可按设计要求选择。

4.5 地基基础

4.5.1 地基基础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

4.5.2 构筑物垫层、基础、底板施工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验,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1 基底标高及基坑几何尺寸、轴线位置;
2 天然岩土地基及地基处理;
3 复合地基、桩基工程;
4 降排水系统。

4.5.3 地基基础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地基处理方式的选择,材料、配比,施工工艺和顺序,施工参数,施工机具,地基强度及承载力检验方法;
2 复合地基桩成桩工艺,材料、配比,施工参数,施工机具,承载力检测要求;
3 工程基础桩成桩施工工艺,材料、配比,施工参数,施工机具,承载力检测要求。

4.5.4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场地的整理,满足施工机具的作业要求;并应复核施工测量的轴线、水准点;所有施工机具、仪器仪表应进场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4.5.5 地基处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应将表层的浮土清除,并应控制材料配比、含水量、分层厚度及压实度,混合料应搅拌均匀;地层遇有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
2 强夯处理地基:应将施工场地的积水及时排除,地下水位降低到夯层面以下2m;施工应控制夯锤落距、次数、夯击位置和夯击范围;强夯处理的范围宜超出构筑物基础,超出范围为加固深度的1/3~1/2,且不小于3m;对地基透水性差、含水量高的土层,前后两遍夯击应有2~4周的间歇期;
3 注浆加固地基: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工程具体情况选用浆液材料,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浆液配比、施工参数及注浆顺序;浆液应搅拌充分、筛网过滤;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参数和注浆顺序;地基承载力、注浆体强度合格率达不到8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

4.5.6 复合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地基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工艺性试桩,以验证或调整设计参数,并确定施工工艺、技术参数;
2 复合地基桩,应控制所用材料配比,以及桩(孔)位、桩(孔)径、桩长(孔深)、桩(孔)身垂直度的偏差;
3 水泥土搅拌桩,应控制水泥浆注入量、机头喷浆提升速度、搅拌次数;停浆(灰)面宜比设计桩顶高300~500mm;
4 高压旋喷桩,应控制水泥用量、压力、相邻桩位间距、提升速度和旋转速度;并应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详细记录成孔情况;需要扩大加固范围或提高强度时应采取复喷措施;
5 振冲桩,应控制填料粒径、填料用量、水压、振密电流、留振时间和振冲点位置顺序,防止漏振;
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应控制桩身混合料的配比、坍落度、灌入量和提拔钻杆(或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成桩顶标高宜高于设计标高500mm以上;
7 砂桩,应选择适当的成桩方法,控制灌砂量、标高;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
8 土和灰土挤密桩,应控制填料含水量和夯击次数;并应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成桩顶留覆盖土层厚度:沉管(锤击、振动)成孔宜为0.50~0.70m,冲击成孔宜为1.20~1.50m;
9 预制桩及灌注桩,应按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执行;
10 复合地基桩施工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规定和设计要求,检验桩体强度和地基承载力。

4.5.7 工程基础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桩工艺、技术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应进行承载力或成桩工艺的试桩;
2 所用的工程材料、预制混凝土桩及钢桩、灌注桩的预制钢筋笼及混凝土进场验收合格;
3 混凝土灌注桩,应控制成孔、清渣、钢筋笼放置、灌注混凝土施工,防止坍(缩)孔和钻孔灌注桩护筒周围冒浆现象;端承桩应复验持力层的岩土性能,或按设计要求对桩底进行处理;
4 沉入桩,应控制沉桩的垂直度、贯入度、标高,桩顶的完整性;接桩施工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规定,焊接接桩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验;应按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和地形地貌安排施工顺序;施加桩顶的作用力与桩帽、桩垫、桩身的中心轴线应重合;
5 沉入斜桩时,其倾斜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避免影响后沉入桩施工。

4.5.8 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浮锚杆,应采取打入式工艺或压浆工艺;成孔机具符合要求;
2 预制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
3 抗浮锚杆、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拔检验。

4.5.9 构筑物的垫层、基础及底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基面层进行清理;
2 清除成桩顶端的预留高出部分和松散部分;
3 对桩顶的钢筋进行整形、处理;
4 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设置变形缝。

4.6 基坑回填

4.6.1 基坑回填应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需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墙体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回填高度应与设计商定。

4.6.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4.6.3 回填前应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建筑垃圾,并将积水排除干净。

4.6.4 每层回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层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6.5 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7.7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6.6 钢、木板桩支撑的基坑回填,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撑。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实。

4.6.7 雨期应经常检验回填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雨天不宜填土。

4.6.8 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但冻土的块径不得大于150mm。

4.6.9 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和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为止。

4.6.10 基坑回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4.7 质量验收标准

4.7.1 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2 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一般项目
3 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
4 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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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

内容来自不 土不 木规范。

4.7.2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基底不应受浸泡或受冻;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资料、施工记录。
2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地基处理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1)同类型、同处理工艺的地基:不应少于3点;
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
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个独立基础下不应少于1点,条形基础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同类型、同工艺的复合地基: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检验要求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至少3根;
3)同类型、同工艺的工程基础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承载力:采用静载荷试验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时,不少于总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
桩身质量:灌注桩,不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3 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基坑边坡护坡完整,无明显渗水现象;围护墙体排列整齐,钢板桩咬合紧密,混凝土墙体结构密实、接缝严密,围檩与支撑牢固可靠;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5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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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基坑围护结构与支撑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第4.7.2条的规定。

4.7.4 地基基础的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工程基础桩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第4.7.2条的规定。有抗浮、抗侧向力要求的桩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

4.7.5 抗浮锚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钢杆件(钢筋、钢绞线等)以及焊接材料、锚头、压浆材料等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和有关复验报告。
2 锚杆的结构、数量、深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锚杆抗拔能力、压浆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锚杆的抗拔试验报告、浆液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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