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租房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常见的纠纷便是,是否需要将装修过的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再交还给房东,这常常让双方争论不休,甚至对簿公堂。近日,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整体承租吴某的房屋用于商业活动,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吴某向李某交付房屋后,李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李某拖欠租金,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协商房屋交接问题,吴某要求李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再进行交接,约定了一个月的腾空期限。约定期限届满,吴某去房屋现场查看,认为尚未达到恢复原状的标准,拒绝接受房屋。之后,吴某继续与李某联系退房事宜,但李某未再进行后续的拆除工作,双方遂起纷争。此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双方一直协商不成,房屋也一直空置未再次租赁,吴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案涉《门面房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门面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可见,承租方返还门面时需接受出租方的验收后方可办理退租。本案中李某在承租期间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现合同已解除,吴某提出要求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方能予以验收合格,李某应当予以恢复,而其一直未能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给吴某,给其造成了持续性的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