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注意事项及流程
(1)事故报告的时限与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再报告国务院;对于一般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且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事故报告程序见图。
图5-1 事故报告程序
注:1.一般伤亡事故在24h内逐级上报。
2.重特大伤亡事故在2h内除可逐级上报外,亦可越级上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建设部3号令的要求,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的初步原因;
⑤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样板
(3)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