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恋爱时,不分彼此,分手时,形同陌路。恋爱期间,情侣间如胶似漆,当感情破裂时,一丝一毫都要算的清清楚楚。近日,张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恋爱并同居四年的男友刘先生,向法院起诉欲要回彩礼和同居期间的转账共12万余元。
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张女士相识于2017年6月,由于在同一个公司上班,工作中的你来我往,很快使身处外地的两人走到了一起,两人于8月份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中的刘先生,为了讨好张女士,先后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4万多元,支付彩礼8万余元,张女士感动之余,也默默地为刘先生付出。在同居期间,致张女士五次流产,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但是“月有阴晴圆缺”,双方的付出终究没能抵得过岁月的蹉跎。分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和转账。
河南新乡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接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
庭前调解
“咱俩好时给你家彩礼8万元,还给你转账4万多元,现在咱俩已经分了,又没领证,你为啥不还我钱,这不是骗我钱么?”刘先生拿着手机里的转账凭证不依不挠的说。
“你转的4万多元早就用于咱俩同居时的日常花销了,哪还有钱?我为你流产五次,你还好意思跟我要彩礼?”张女士拿出住院证明义愤填膺的回击。
庭前为了化解双方的抵触情绪,李元法官耐心劝解,希望双方能够顾及往日情分,重归于好,即便不能破镜重圆,也要各让一步,好聚好散,不要再给双方家庭徒增烦恼。在李元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的情绪有所缓和,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元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处理结果
庭审过程中李元法官不断释法明理,使双方明白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但返还数额应结合同居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予以酌定。
在查清证据的基础之上,法庭认定恋爱期间,刘先生多次向张女士转账共4万多元和彩礼8万元,双方存在连续同居并造成张女士五次*、流产的事实,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在同居过程中,张女士多次流产、住院治疗,不仅在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创伤,故在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数额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予以考虑、合理确定。另外双方转账多为日常生活花费,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000元。
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转自新乡县人民法院
来源:杭州交通918